《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這樣出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2021-04-23 14:00:08 字數 3210 閱讀 9800

1樓:庠序教孝悌義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說明了你遇上的這個事情在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版否屬於相應的事項,你的權這個事項就有法官說了算了。比如某些規定會說,喝酒,抽菸等等不良行為。額,這個等等這個詞語就非常的模糊了,他就由執行人說了算,你就是上班遲到,它也可以算不良行為,所以說,很多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偏向於法官,讓法官有一些權力能去個人方面判斷你的事項的性質,每個法官的情感是不一樣的,他們的鍛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如果遇上不好或者感覺不公平的判決,裁定,那麼你仍然是可以上樹的。

上述直接聯絡你的審判員,然後她會告訴你怎麼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2樓:心誠法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回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

答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想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具體內容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二條bai當事人一方或du者雙方為二人以上zhi,其訴訟標的是共dao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專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屬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4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訴訟法》bai第五十二條第du

一款: 當事人一方zhi或者雙方為二人以dao上,其訴訟內標的是共同容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提問可能有誤,你問的應該是老的《民事訴訟法》1991版。

民事訴訟法1991版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6樓:正商觀察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四條:(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該項屬於兜底條款。

兜底條款」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字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五十四條列舉了裁定的適用範圍,其中第十一項為「(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這是典型的兜底性條款,「其他」的範圍可以涵蓋司法實務中的任何例外情形。這是我國法律中常見的立法技術,多用於列舉性條文,因為現實中的情況不可能窮盡,所以用第十一項來彌補潛在的漏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內容

9樓:孤獨一笑

第一百四十來條 裁定適用於下

源列範圍:

(一)不bai予受理;

(二du)對管轄權有異議的;zhi

(三)dao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是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這個規定是法律的一個泛性規定,適用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內容是

中華人民bai共和國民事du訴訟法 第zhi一百五十三條人dao民法院審內 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容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 不予受理 二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 駁回起訴 四 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 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 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 補正判決書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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