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什麼叫正當當事人,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嗎

2021-03-03 21:56:08 字數 5396 閱讀 8075

1樓:淮安浙江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廣義上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形式上的當事人和實質上的當事人。形式上的當事人是純粹訴訟上的概念,與實體法律關係沒有聯絡。而實質上的當事人,也稱為正當當事人,則是從實體法的角度觀察的結果,通常作為訴訟標的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就是正當當事人。

引起訴訟程式開始的當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形式上當事人概念便無法確定管轄法院,因為管轄根據與當事人的確定有直接關係。地域管轄中的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就是指這種意義上的當事人。

2樓:張勇律師

有訴訟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

3樓:無塵l飛揚

正當當事人,是指對於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

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民bai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du二條 有下列情zhi形之一的,可以延dao期**審理:(內一)必須容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應當在出現無法出庭事由法院確定的**日前向審理案件的法庭申請延期**。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在**之前向主審案件的法官提交書面申請得到同意方可。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允許的,但必須提前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缺席判決.自收到人民法院**審理的傳票之日起,三日內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報告.

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經依法傳呼還不來法庭該怎麼辦

8樓:淮安浙江人

被告經法院傳呼而不到庭的,分3種情況:

1、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延期審理。

2、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決。

3、另外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對其實行拘傳。

【解釋】本條是關於拘傳的規定。

拘傳,指司法機關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由司法警察強制其到庭的措施。拘傳適用的物件是必須到庭的被告,適用的前提是無正當理由,經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勞動報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一般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如果經傳喚不到庭的是原告人或者證人,不能對他們拘傳;如果人民法院只是兩次託人給被告捎信而被告沒有到庭,或者雖然被告受到兩次合法傳喚,但得了重病無法到庭,也不能對其拘傳。

9樓:呼倫貝爾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29條、第130條、第131條第二款對缺席判決作了明確規定。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130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131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有:

1、原告無故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2、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3、被告依法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經法院立案後公告傳喚,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6、離婚案件中,原告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傳喚仍不到庭的,經**審理,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要慎重,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注意審查**傳票、應訴通知書及起訴狀副本等是否已經嚴格依法送達給了缺席的當事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那麼怎樣送達訴訟文書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給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指定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怎麼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怎麼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這裡要注意,郵寄送達的必須要有回執。用特快專遞和郵寄送達不適用留置送達,因送達人不是法院工作人員。

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的人、被勞動教養的人怎樣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第82條規定: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怎麼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經審查,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傳票是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送達給制席一方當事人的可以考慮缺席判決。如果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依法送達就不能盲目缺席判決。

二、要注意審查是否給受送達人留足答辯期

只要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必須在應訴通知書及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起,滿15日後才能**,公告送達的,在公告期滿60日後,再給其15日的答辯期。

三、要注意審查當事人未出庭是否有正當理由

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沒有到庭,或者當事人已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等待答覆等情形,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延期審理。

四、要注意審查未到庭的當事人是否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扶育、扶養義務如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因此,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未到庭,法院無法查清案件事實,只能延期審理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採取拘傳措施。

如果不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可以考慮缺席判決。

五、要注意查明案件事實,案件事實確實無法查明的,要依照證據規則,確定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缺席判決的案件上訴後有80%左右出現改判和發回情況,雖然有的是因當事人提供了新的證據,不屬一審錯誤,但二審的結果還是改判或發回。所以缺席判決一定慎重使用。庭審中要從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方面全面審查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從而認真查明案件事實,不可盲目缺席判決。

為查明案件事實,我們可以指導當事人舉證、或向法院提出調查申請。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和請求,可以缺席判決支援其訴訟請求。如果案件事實確實無法查明,要依照證據規則的規定,確定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六、在判決書中要注意引用缺席判決法條

凡是缺席判決的案件,判決書中一定要注意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等條款。引用時要注意引用順序,即先引用程式法,再引用實體法。

10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法院合法傳喚而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原告方不到庭也沒有委託**人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方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12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不到庭,按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缺席審判。

13樓:一帆風順

根據法律程式,傳喚不參加庭審,可以按缺席判決。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否是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如果不是,可以缺席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法院會缺席審理的,然後可以進行判決,如有疑問或需要幫助,可**或當面諮詢。謝謝!

1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可以公告送達、缺席判決

如果法院**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怎麼處理?

17樓:just享受

1、如果法院**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如果無無正當理由,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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