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20條什麼意思

2021-06-28 06:48:10 字數 1528 閱讀 7568

1樓:

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20條的意思是,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後,可以在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

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後;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樓:jl滿譽律師

申請執行是有時效限制的。這條規定的意思是,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後,可以在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二十條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0條如何理解

3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版》第五百一十條規定權,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本條的規定,主要是說明,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應該先扣除執行費。但是被執行人暫時暫時沒有執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其有能力執行後,法院會立即執行。

4樓:誠心為您諮詢

舉例說bai更清楚。

甲欠a、

dub、c、d4個人的200萬元,

zhi但dao目前只有版150萬元財產。a是100萬元,是辦理抵押登權記的,b、c、d3個人分別是10萬元、40萬元、50萬元,合計100萬元,是一般債權。

a優先得到受償100萬元,其餘50萬元,由b、c、d3個人按比例分配。50除以100=50%,即每個人按50%的比例受償,b、c、d3個人可以分別得到5萬元、20萬元、25萬元的賠償款。

如果以後再發現甲有財產,b、c、d3個人仍然可以按比例分配,直至清償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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