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怎麼理解證據的合法性

2021-03-04 07:08:45 字數 4734 閱讀 4083

1樓:樂觀的沒有財富

證據的形式對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沒有影響;收集證據的主體對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有一定影響,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收集證據的程式對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有較大影響,但總體上應當從寬;實體法的特別規定不應作為判斷民事訴訟證據是否合 法的標準。民事訴訟在證據合法性的解讀上應當不同於刑事訴訟,總體上應當更加寬鬆 、靈活。按照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合法性是證據屬性的構成要件之一,證據只有具有了合法性 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對於應當如何界定「合法性」的內涵卻有爭議。多 數人認為,合法性指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的主體及收集證據的程式合法。另一個有 爭議的問題是對證據合法性的內容的闡解,在三大訴訟法中是否應有所區別。

一直以來 ,對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證據的合法性的解釋都是套用刑事訴訟領域對該問題的理解, 沒有做出區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68條明確指出,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 據才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一規定似乎對民事證據的合法性做出了比刑事訴訟更為寬鬆的解釋。

在2023年7月,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 的規定》第55條,明確提出了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應當針對的內容是:(1)證據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3)是 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這一對證據合法性的解釋與以往的學理解釋又有不 同之處,它將違法情形是否會對證據的效力產生影響作為判斷合法性的標準之一。

上述 法律檔案似乎在暗示我們,人們已經意識到在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對證據的合法性應當 作出不同的要求。但是應當如何將這種差異體現於立法中還有待我們作更深入的**。

在民事訴訟程式中,無論是在證據的收集、舉證責任的承擔以及證據的採納等方面都 與刑事訴訟有顯著的區別,這就決定了在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合法性必然做出有別於刑 事訴訟的解釋。但是,證據的「合法性」是一個過於寬泛的問題,因此學者 將它的內容進行拆解,使其變成一個由若干要件共同構成的證據合法性規範(比如,將合法性分解為證據的形式、取證的主體及取證的程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規定),這一總體的思路是正確的。問題僅在於在民事訴訟領域應如何選擇「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以及 如何解釋每一個構成要件的內涵。

一、證據的形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

依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 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形式。並且按照證據法學的一般理論,證據只有具備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為什麼要將法定的形 式作為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以及這樣規定的意義何在,還缺少必要的理論支援。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必然會有更多的新型別的證據出現在訴訟中。上述七種證據表 現形式難以概括並預見所有的證據形式。如果按照訴訟法學界的通常觀點,證據只有具 備了法定的表現形式才有可能被採納,這無異於削足適履,荒謬之處顯而易見。

並且從 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對於某些新種類的證據,比如,經常在訴訟中出現的電子證據, 法院也並沒有因為它不屬於法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就拒絕採用。對此,也許會有人提出不 同看法,並舉例說,測謊結論不就是因為不具有法定證據形式才不能被採納嗎?測謊結論之所以不能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並非由於它沒有在七種證據表現形式之 列(我們可以將它納入鑑定結論的範圍內),而是由於測謊結論的準確性還不十分令人滿 意,另外,測謊這種方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形式和證據的收集程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收集的。

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依法收集證據,既是程式正義的重要標誌,也是在民事訴訟中獲取確鑿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

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二)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八種:

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三)證據必須有合法的**。

如果證據的**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3樓:

司法實踐中,審查證據的合法性以排除非法方式進行審查,即沒有違法手段方式結婚等的,可以認定有效!

4樓:司考我知道

證據取得程式實體內容都要合法

民事訴訟法中怎麼理解證據的合法性

5樓:熱心網友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合法性」是一個過於寬泛的問題,學者將它的內容進行拆解,使其變成一個由若干要件共同構成的證據合法性規範(比如,將合法性分解為證據的形式、取證的主體及取證的程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證據的形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依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 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形式。並且按照證據法學的一般理論,證據只有具備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為什麼要將法定的形 式作為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以及這樣規定的意義何在,還缺少必要的理論支援。

二、收集證據的主體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主體與證據的合法性之間的關係,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有不同的體現 。在刑事訴訟中,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這就決定了大多數的證據收集工作是由控訴機關完成的,並且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還涉及到某些與公民人身權、財產權 密切相關的強制手段的使用,因此,法律規定只有特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使用這些強制措施來收集證據,其他訴訟主體無權使用這些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合法是可能導致證據喪失「合法性」的。

三、收集證據的程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程式對證據的合法性的影響體現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明確規定合法的證據應當具備的條件,而是通過非法證據的排除來達到保證取證行 為合法性的目的。

民事證據的合法性有哪些需要了解的

6樓:華律網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7樓:康振平國茗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並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應符合法定程式。強調證據的合法性的意義在於,使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收集和運用證據的過程中始終注意合法性的要求,以便把那些不具備合法性要求的證據材料從證據中排除出去。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求:

(1)形成證據的主體合法。如作出鑑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2)證據形式合法。

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如視聽資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

(4)證據程式合法。如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體現證據的合法性的案例有哪些?

8樓:花落一朝一夕

證 據的合法性,也叫證據的許可性、證據的法律性。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所以,證據本身必須真實可靠。合法性,是指證據只能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 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

即運用證據主體要合法,每個證據**的程式要合法,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證據必 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相關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

證據的合法性在各國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陸法系國家將證據的合法性稱為證據能力,即一定的證據材料能否成為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據的資格,這種資格是法律所賦予的,所以證據能是證據的法律屬性。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合法性表現為: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的**,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體通過合法的途徑方法收集,並經依法查證、核實與判斷。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2款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6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可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這些都是關於證據合法性要件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對於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通過兩個司法解釋體現出來,具體落實在錄音資料這一證據種類上。

民事訴訟法中怎麼理解證據的合法性?

9樓:熱心網友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合法性」是一個過於寬泛的問題,學者將它的內容進行拆解,使其變成一個由若干要件共同構成的證據合法性規範(比如,將合法性分解為證據的形式、取證的主體及取證的程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證據的形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依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 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種形式。並且按照證據法學的一般理論,證據只有具備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為什麼要將法定的形 式作為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以及這樣規定的意義何在,還缺少必要的理論支援。

二、收集證據的主體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主體與證據的合法性之間的關係,在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有不同的體現 。在刑事訴訟中,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這就決定了大多數的證據收集工作是由控訴機關完成的,並且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還涉及到某些與公民人身權、財產權 密切相關的強制手段的使用,因此,法律規定只有特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使用這些強制措施來收集證據,其他訴訟主體無權使用這些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合法是可能導致證據喪失「合法性」的。

三、收集證據的程式與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收集證據的程式對證據的合法性的影響體現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明確規定合法的證據應當具備的條件,而是通過非法證據的排除來達到保證取證行 為合法性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56條,民事訴訟法56條怎麼理解?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和處理情況體現的規定,附 民法通則 第111條人民法院符合起訴 第108條的規定,必須受理 對下列起訴的情況下,要解決 一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書面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學民事訴訟法高手呢,法學 民事訴訟法 高手呢?

他這個肯定是考試用的。樓上回答的是一些寬泛的定義,1 管轄權恆定,不說了。參照另外一個人的。2 這個很簡單,必須有同一個的訴訟理由或事實。具體情形自己翻書。3 反訴的條件很簡單,同一案件的被告人以同一理由或是由訴原告的。才構成反訴。4 第三人制度主要目的是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沒有那麼複雜。5...

求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民事訴訟法學習心得?

民事訴訟法 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民事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法學相同.相對於法理學和中國法制史這樣一些理論性極強的學科來說,民事訴訟法無疑是一門既簡單又實務的一門學科,但民事訴訟法的內容較多,而且大部分是需要理解記憶的,因而,不太容易掌握。那麼,我想問問大家,如何學好並考好民事訴訟法呢?首先,我要糾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