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是什麼

2021-04-19 07:45:47 字數 4603 閱讀 8747

1樓:伍元雨

2023年9月民訴法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式;強化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式;完善執行程式。

引人關注的是,新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

近年來,環境汙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斷髮生,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公益訴訟制度。為此,新的民訴法增加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設小額訴訟制度實行一審終審

新的民訴法首次規定設立小額訴訟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完善簡易程式,對於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為及時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並借鑑國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適用簡易程式的部分案件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這些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資料,2023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同時,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首次對行為保全問題作出規定

新的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對行為保全問題作出規定。

現行民訴法對行為保全問題未作規定。侵害智慧財產權等案件有時需要禁止當事人作出某種行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種行為,以制止侵權發生,防止損害擴大。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法律作了相關規定。

新法在財產保全的基礎上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要先調解

新的民訴法增加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當前我國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充分發揮調解作用,儘量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新法完善了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增加了先行調解的規定。

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式簡便、方式靈活、自覺履行率高等優點。未經人民調解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調解;經過人民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調解。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規定。

進一步完善**前的準備程式

新的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前準備程式。

根據審判實踐並借鑑國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前準備程式中分別情形規定不同處理辦法: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式規定條件的,轉入督促程式;**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需要**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公眾可查閱生效判決書裁定書

新的民訴法完善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審判質量、釋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同時,進一步明確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

賦予當事人啟動鑑定程式權利

新的民訴法賦予當事人啟動鑑定程式的權利。

根據審判實踐和各方面意見,新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雙方可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新法擴大了簡易程式適用範圍。

根據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新法增加規定,對簡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新法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增加檢察建議的法律監督方式

新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方式。

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保證依法行使審判權,正確實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新法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本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

新的民訴法擴大了監督範圍,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範圍。

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民事執行活動和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能否實行檢察監督。針對執行活動中一些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調解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新法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法律監督。

同時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部分案件可申請原審法院再審

新法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這樣修改的考慮是,審判監督程式對於糾正錯案,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些案件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有利於查清事實,將糾紛解決在當地。

同時,本法還完善了再審案件中止執行的有關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申請再審的時限縮短至六個月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這樣規定,一是二年的申請再審期限過長,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二是三個月內提出的再審事由過窄。

為此,新法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以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證人費用由敗訴方當事人負擔

新的民訴法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本法還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增加專家出庭參與訴訟的規定

新的民訴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這樣規定的考慮是,醫療事故、環境汙染和智慧財產權等案件,專業性強,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庭審過程中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明確二審程式**審理的條件

新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條件。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第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審理規定得不夠清晰,實踐中有許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審程式中未經**書面裁判,為此,應當進一步明確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條件。

本法將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與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相互銜接

新的民訴法統一了人民法院對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

現行民訴法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有「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法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比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更為寬泛,不盡合理,為此,應當根據我國仲裁的實際情況,統一審查標準。

新法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相應修改。

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救濟程式

新法還增加了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程式。

當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惡意訴訟,除應當適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給予拘留、罰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在民訴法中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渠道。

為此,新的民訴法關於第三人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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