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原208條在新民訴法多少條

2021-03-05 09:22:16 字數 5105 閱讀 8344

1樓:冰雨夢悠悠

2023年的民訴法第

208天,在2023年的是第231條。

法律條款如下:

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在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被移到了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2樓:七臺河李陽平

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在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被移到了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3樓:姬傳生律師

新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4樓:成都方利律師

2023年的民訴法第208天,在2023年的是第231條。

5樓:好心情

現行民訴法共284條.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6樓:找法網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範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7樓:原野茫茫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9、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

12、二審程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三)駁回起訴;

8樓:都玉蘭盧綢

新民訴裁定駁回起訴適用的情形有:

一、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適用的方式與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點主要是,不予受理適用於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之後。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人**。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資訊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新民訴法104條怎麼解讀

9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本條是關於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解除保全的規定。

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對本條作了修改,在條文前部增加了「財產糾紛案件」一詞。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作用

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一旦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日後生效判決不能執行的可能性便不復存在,申請人可能遭受的損害也能得到彌補,同樣達到了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因此,繼續實施保全已無必要。這種機制的設定與適用,同時具有雙重意義,既可使日後生效判決的執行順利進行,又可避免因繼續保全而給被申請人財產功能的有效發揮造成客觀障礙。

具體而言,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也可以是多樣化的,既可以是人的擔保,也可以是物的擔保;既可以是實物擔保,也可以無形財產權等權利作為擔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擔保數額應當以解除保全可能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基礎計算,至少不應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或者金額。

二、何謂「財產糾紛案件」

根據本條規定,只有財產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裁定解除保全。原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僅規定了財產保全,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擴大了保全的概念,增加規定了行為保全,並不是所有的保全都可以因為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而裁定解除保全。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根據原告訴訟請求的性質和內容,可以把訴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分別對應著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支配權和形成權。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原告對被告享有特定的給付請求權,是給付之訴成立的基礎。依照給付的內容,給付之訴可分為金錢給付、物之給付和行為給付,如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權利或者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必須具有需要訴訟救濟或保護的法律利益,確認之訴的判決一般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物之所有權人因他人否定其具有物之所有權而針對該他人提起的訴等。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某一法律關係之訴。

在形成之訴中,當事人對於現存的法律關係並無爭議,而對於現存的法律關係應否變更存在爭議,如解除婚姻關係之訴、解除共有關係之訴等。實踐中由於訴的複雜性,往往產生訴的競合。比如,給付之訴的審理必須對給付的權利義務關係予以確認,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形成之訴也以確認之訴為前提。

所謂財產糾紛案件,主要是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涉及財產歸屬、要求被告承擔金錢或者可以金錢計算的給付義務的案件。我們在此沒有采用比較理論化的訴的型別的劃分,而是採用了「財產糾紛案件」的表述,包括涉及財產歸屬的確認之訴、給付內容為金錢或者物的給付之訴案件。確認之訴的核心是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既可以是對物之所有權的確認,也可以確認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對確認財產歸屬的案件,在作出最終判決前,為防止實際控制訴爭財產的當事人實施轉移、隱匿、處分等行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維持目前的法律關係直至判決作出,屬於「財產糾紛案件」;給付之訴中的金錢給付之訴、物的給付之訴,因其執行內容涉及財產移轉,也屬於「財產糾紛案件」。

只具有行為給付內容的判決,執行標的也只能是被執行人的行為,不涉及財產移轉;形成之訴案件,是對既存法律關係的變更,也不涉及財產移轉,這兩種都不屬於「財產糾紛案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在非財產糾紛案件中,即便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也不能裁定解除保全,試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能夠因為丈夫提供了擔保而解除責令其停止實施家庭暴力的保全嗎?

因此,這裡規定的財產糾紛案件並不完全等同於財產保全案件,一部分行為保全案件也涉及財產糾紛,如侵犯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案件、普通的侵權案件等,也屬於本條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56條,民事訴訟法56條怎麼理解?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和處理情況體現的規定,附 民法通則 第111條人民法院符合起訴 第108條的規定,必須受理 對下列起訴的情況下,要解決 一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書面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民事訴訟法怎麼複習好,民訴怎麼複習

每一張先精讀一遍,然後在紙上不看書列個大提綱,在大提綱下接著寫分支,就這樣繼續,然後再與書本對照,找出漏洞。民訴怎麼複習?民訴來作為一門程式自法,比較好複習bai。自己可以自己整du理出來一張體系表,先有zhi個框架,在一個一個理dao解記憶。然後就是法條了,背誦。之後再多做練習題,司考真題和考研真...

法學民事訴訟法高手呢,法學 民事訴訟法 高手呢?

他這個肯定是考試用的。樓上回答的是一些寬泛的定義,1 管轄權恆定,不說了。參照另外一個人的。2 這個很簡單,必須有同一個的訴訟理由或事實。具體情形自己翻書。3 反訴的條件很簡單,同一案件的被告人以同一理由或是由訴原告的。才構成反訴。4 第三人制度主要目的是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沒有那麼複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