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原則,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2025-06-17 10:15:28 字數 3545 閱讀 2240

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1樓:上海法和

1、公示原則,指物權的變動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發生相應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變動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徵,才可透明其法律關係,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

2、公信原則,指物權變動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其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對於信賴公示所表徵的物權而為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餘其真實物權狀態相同的法律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物權變動原則有哪些

2樓:陳雷

1、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是指任何物權的變動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動產以交付和轉移佔有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物權變動經過公示的則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發生所有權取得、變更、消滅的法律後果,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經過公示的則不能發上物權變動的法敗絕律效果,只發生合同的效力。物權變動公示原則是為了加強交易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利益。

2、物權變動的公信原則。

是指凡是經過公示登記的,即使出讓人事實上並沒有處分權,受讓人基於對公示的信賴依然能夠取得物磨漏的所有權。凡是善意的信賴物權變動的表面特徵而取得權利的人,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物權變動的表面特徵與實際不相符合。

3、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物權變動的公信原則結合在一起叫做物權變動的原則。

這種根據法定的形式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使物權發生變動的行為,就是物權行為的理論,這一理論是德國的民法學家為了解決在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條件下的所有權變動問題而提出的一種理論。對於不動產的登記,例如汽車、輪船、飛機的登記,其本質上是行政行為,決定了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4、動產的交付。

是指物的出讓人以物權變動為目的,把自己佔有的物或物權證書交給受讓人。現實的交付就是直接佔有察遊姿的轉移。傳統民法理論中,動產物權的變動非經交付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但在現實中,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公示要求,即使沒有實際佔有標的物,只要享有了對物支配的權利,則在法律上也可以認為享有了所有權,我們稱之為法律上推定的交付或觀念上的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物權變動的原則是什麼

3樓:網友

按照物權變動的原因慧轎凱不同,物權變動的規則可以劃分為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和非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 一、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所謂法律行為,又叫做意思表示行為,指的是需要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行為,例如合同行為。

二、非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非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主要有基於事實行為、基於公法行為和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二種方式。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前喚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帆譁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物權變動規則

4樓:沈楚雄

法律分析:1.不拿爛動產物權變更實行登記主義,房屋等不動產不僅需要簽訂買賣合同,還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運敏銀理產權變更登記。

2.動產物權變更實行交付主義,即以轉移佔有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旁宴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物權變動規則

5樓:姜超

物權變動規則具體如下:

1、公示原則。

公示是物權變動時,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法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物權具有主體上的對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這就決定了必須採取一定的方式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進行公開,以讓第三人知悉物權變動的事實,保證交易安全。根據法律規定,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有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兩種;

2、公信原則。

公信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所表現的公升鏈梁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據這一原則,物權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權的變動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則的乙個最大特點就是讓物權秩序穩定吵運,不管事實喚閉上的真實物權人是誰,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式即認定為法律物權,帶有明顯的擬製色彩。

所以,有學者指出,公示原則要求各種公示方式必須準確反映物權變動的結果,以使社會公眾瞭解物權變動的實際情況,但公信原則並不要求這一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物權變動規則

6樓:奉普法

<>1、現實交付。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銀明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和孝蠢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觀念交付。

一悔槐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它又分為三種: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鋒前告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的區別,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有何區別

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併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 進取性的請求權。其典型的民事責任形式即是賠償損失責任。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兩種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 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

債權物權等案例法律,物權優先於債權,舉個例子說一下

擔保法 第41條規定 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 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42條 二 以城市房地產 本案中的抵押合同因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但是因違背了法律禁止性規定 必須登記 而未生效。因此,擔保人在訴訟可以以此進行抗辯,因為在實際上他的 擔保義務並未設定成功。退一...

當事人侵害物權的行為造成物權人的經濟損失時,物權人如何請求賠償

物權法 草案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六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 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七條 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三十八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