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勞動關係不能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伏孝衝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要求:慎渣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缺殲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樓:平平老師吖
用工主體責任並非意味著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姿晌世: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謹亂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跡肢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次綺露
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能確定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
用工主體責任和勞動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4樓:崔若彤
法律分析:用工主體責任和勞動關係的區別是: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但用工單位並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緩燃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擾戚虛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仔卜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工主體責任能否確定勞動關係
5樓:深摯又坦然丶標兵
能,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 勞動關係 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困猜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茄行會保險 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顫尺譁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工主體責任能否確定勞動關係
6樓:曹淵
法律分析:能,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汪仿、用人單位姿悄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跡陵渣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工主體責任與勞動關係是什麼
7樓:律丶
用工主體責任歷源主要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和履行的責任,具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之義務,包括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裡指的是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肢歷態位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為其工作人員致害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爛神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什麼是勞動合同主體,勞動合同簽訂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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