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國違反了行

2021-04-21 05:33:48 字數 3998 閱讀 1913

1樓:匿名使用者

單選:( c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國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行政責任的形式是什麼?

2樓:之何勿思

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

(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樓:錢百萬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4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保證《會計法》規範的有效實施,懲治會計違法行為,《會計法》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

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

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責任的分類

以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為標準,將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與作為刑事責任前提的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法律依據,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

第五,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同時,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比如「單位犯罪」。

二、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功能與特點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當然也具有懲罰的內容。

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也包括其他責任方式。

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可將民事責任分為:違約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

(1)所違反的義務及所依據的法律不同。違約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約定的合同義務,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不以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的合同關係為前提,它主要依據民事法律中有關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條款來確定。

(2)受侵害的權利和利益的性質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債權,屬於相對權,侵犯的是特定個人的利益;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權、人格權、生命權以及財產權,屬於絕對權,某些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社會利益。

(3)受害人與責任人的範圍不同。違約責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關係的相對方;侵權責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產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責任的構成不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核心;一般侵權責任則要求不僅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以過錯為責任構成條件,而以法律的專門規定為前提,如產品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必須依照的標準和規則。確定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種:絕對責任、過錯責任、嚴格責任。

1、絕對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其行為造成危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著外部聯絡,就應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行為的發生在主觀上存在的某種應受責備的心理狀態。故意和過失是過錯的兩種形式。假如事件的發生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該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如某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責任等。

3、嚴格責任,是指一種比因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而須負責的通常責任標準更加嚴格的責任標準,責任產生於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處,而不論其採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行政相對人是負有遵守行政法義務的普通公民、法人。

第二,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

第三,通常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

第四,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包括行為責任、精神責任、財產責任和人身責任。

四、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的活動與憲法規定相牴觸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違憲責任的產生原因是違憲行為。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6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責任是指實施違反行政法規定的義務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行政責任的形式有兩種:一種叫行政處分,另一種叫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雖然同屬行政責任的一種,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適用物件不同,行政處分只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不適用於社會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處罰則適用於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都適用於行政違法行為,但行政處分適用的是一般的違法失職行為,而行政處罰則適用於違反某種特定的,設定有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

第三,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實施行政處分的機關必須是被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的組織。第四,執行不同。

行政處分只能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執行;而行政處罰則由行政機關執行,也可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救濟的渠道不同。行政處罰的救濟渠道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救濟渠道為複核和申訴,當事人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受理複核和申訴的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原行政處分決定是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警告,記過,記大過,除名,開除,

什麼是行政法律關係行政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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