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法律關係行政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2021-03-04 08:10:45 字數 5053 閱讀 1015

1樓:夏軒鍋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經過行政法規範所調整,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政關係。

就行政關係與行政法律關係的關係來說,凡是涉及權利、義務的行政關係,都應當通過法律加以規範,這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要求。當然,行政關係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轉化成行政法律關係。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因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諮詢等形成的行政關係,固然產生於行政活動過程中,但由於其不具有權利、義務內容,故不宜上升為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由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等要素構成。

(1)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指行政法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由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構成。行政主體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對其後果承擔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與行政主體對應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是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及無國籍人。

(2)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行政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十分廣泛,但可概括為如下三種:①物。

指一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專利、發明等。

③行為。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為一定目的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徵地、交通肇事、打架鬥毆等。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

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當然,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還包括引起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和事實等,但核心部分是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

2樓:鐵春邸書

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

發生的由行政法規範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同其他法律關係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一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和授權的機關、團體或個人,即必須有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的當事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與其他社會團體之間不可能產生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外國有關機關之間可以依法產生行政法律關係。

(二)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關係中,國家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其地位優於對方當事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1)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一般只要具有這方面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才可能由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發生。

(2)某些行政法律關係的消滅也往往因國家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即確定。

(3)國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增設或限制、剝奪對方當事人的某項權利,也可以增設或豁免對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對方當事人不能這樣做。(三)行政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其權利和義務等都是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事先規定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當事人都不能自由選擇。(四)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違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機關承擔責任,有時還要對受害的公民負責。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特點的社會關係,才是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3樓:發了瘋的大榴蓮

行政關係包括 1、行政管理關係 2、行政法制監督關係 3、行政救濟關係 4、內部行政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 (權力活動與非權力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法律關係即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的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而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係。

行政關係強調的是上下級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強調的是權力義務關係。

4樓:

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行政關係構成了行政法的調整物件,主要包括四類:第一類是行政管理關係;第二類是行政法制監督關係;第三類是行政救濟關係;第四類是內部行政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 (權力活動與非權力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法律關係即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的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而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係。

行政關係強調的是上下級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強調的是權力義務關係。

5樓:天下第一黃聰

行政關係是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一種社會關係,而行政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是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產物,法律並不直接調整法律關係而是調整一定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只是一種理論分析方法,它的核心內容是權利義務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是什麼?

6樓:樂頑精靈

第一: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機關或法律的授權代行某種行政職能的社會組織。

第二:行政法律關係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為根據。

第三: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主體一方的行政機關往往可以直接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爭議,通常是通過一定的行政程式予以解決。

什麼是行政法律關係

7樓:伊蓮夏荼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既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係。

其中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而客體則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1、行政法律關係是受法律調整或約束的一種社會關係。

2、行政法律關係是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各種社會關係。

3、行政法律關係是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法律關係特徵:

1、主體的恆定性與不可轉化性。即關係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是行政法律關係,而且在我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則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之間不能互為原被告。

2、主體資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體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性質不完全相同。

(2)、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數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法律關係 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由行政法規範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同其他法律關係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一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和授權的機關、團體或個人,即必須有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的當事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與其他社會團體之間不可能產生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外國有關機關之間可以依法產生行政法律關係。

(二)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關係中,國家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其地位優於對方當事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1)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一般只要具有這方面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才可能由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發生。

(2)某些行政法律關係的消滅也往往因國家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即確定。

(3)國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增設或限制、剝奪對方當事人的某項權利,也可以增設或豁免對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對方當事人不能這樣做。(三)行政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其權利和義務等都是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事先規定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當事人都不能自由選擇。(四)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違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機關承擔責任,有時還要對受害的公民負責。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特點的社會關係,才是行政法律關係。

9樓:龍捲風

行政法律關係,或稱行政法關係,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的區別

10樓:初夏的塵埃

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主要有三大區別:

1、關於性質的區別

行政法律關係屬於思想社會關係,體現了國家的意志,而行政關係不屬於思想社會關係。這一分類是基於列寧對社會關係分為物質關係和思想關係的劃分。

2、關於範圍的區別

也就是說並非是所有的行政關係都屬於行政法律關係的調整範圍,例如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諮詢等行政關係,就不屬於行政法律關係的範疇。

3、關於調整的不同

行政法律關係不同於行政關係;行政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物件,而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行政法並不對所有行政關係作出規定或調整,只調整其主要部分。

11樓:讚的都帥

行政法律關係範圍比行政關係小,但內容層次較高。行政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物件,而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行政法並不對所有行政關係作出規定或調整,只調整其主要部分。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指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行政關係是指行政組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組織或者與行政組織所屬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以及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監督行政行為過程中,與行政組織及其所屬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特徵:

1、主體的恆定性與不可轉化性。即關係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是行政法律關係,而且在我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則只能是行政主體,他們之間不能互為原被告(與民訴不同之處)

2、主體資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體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體雙方各自權利義務性質不完全相同。

(2)、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數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的區別行政關係和行政法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主要有三大區別 1 關於性質的區別 行政法律關係屬於思想社會關係,體現了國家的意志,而行政關係不屬於思想社會關係。這一分類是基於列寧對社會關係分為物質關係和思想關係的劃分。2 關於範圍的區別 也就是說並非是所有的行政關係都屬於行政法律關係的調整範圍,例如行政指導 行政建議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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