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離職手續可以去其他公司上班嗎

2025-04-18 13:20:12 字數 1307 閱讀 8628

1樓:楊慕一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在銀段職場上要想到另一家公司上班的話,應該首先辦清離職手續。如果不辦離職手續,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權對當事人進行追究法律責任 在公司上班籤合同以後自動離職,勞動者試用期沒有辦離職,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雹搏銀源宴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股城網客服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看是否簽了勞動合同,簽了合同就要履行合同法,在未解除合同前去了另一家,按照合同法,僱主有權對當事人進行追究法律責任。

在公司上班籤合同以後自動離職,勞動者試用期沒有辦離職,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中,勞動者不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可能會因此扣押勞動者未發放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手仔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鬥鄭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

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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