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開除員工,但工資未結算清楚,員工拒絕籤離職手續,對員工有影響嗎?

2025-03-27 08:20:38 字數 5771 閱讀 6148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旁舉,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運雹碧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肆手,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2樓:匿名使用者

說說過去都是解決什麼事情。。

沒簽勞動合同,開除員工的後果

3樓:高華

法律分析:公司沒簽勞動合同開除員工需要支付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前慶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野悉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慧脊握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開除員工,還要員工籤離職手續,又不結工資??

4樓:

摘要。親,理解您的心情,首先先說解決方法,如果您所講的情況屬實,可以到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即可,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開除員工,還要員工籤離職手續,又不結工資??

親,理解您的心情,首先先說解決方法,如果您所講的情況屬實,可以到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即可,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其次,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開除員工,您不要急,我乙個乙個和您說明原因,親,是這樣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還要求員工走籤離職手續後,還要走什麼程式。

換句話說,只有在員工出現上述情況,單位才可以辭退員工,親,您不要急,您聽我說,正如我上面所講,如果您不存在上述情況,公司不得隨意開除您,這是其一,其次,對方要求您籤離職合同,您不要輕易籤,如果自離,您無法申請賠償,不是我的原因導致別人走路摔倒。

親,如果情況屬實,更不是單位辭退您的理由了,另外,正如我上面所講,如果單位存在違法辭退行為,您可以申請賠償的,

公司未結工資公司可以讓員工離職嗎?

5樓:大帥說法

如果員工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公司,那麼就算是無故自離,公司也應當照常發放工資,但如果員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直接就離職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那麼公司可以決定不發放員工的工資。

6樓:

可以離職,但需要在離職前結清工資和費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7樓:琴慕凝

公司沒有結清員工的工資是不可以讓員工移植的。因為員工工資是勞動所得。老闆沒有結清工資是沒有權利讓員工離職。

8樓:廖洋然

公司到是可以但是,要員工同意才行。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員工要告你,我是合法的。所以,還是按合法的規章制度執行。

9樓:陳苓

這個是不可以 ,可以到你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0樓:網友

不可以,離職前,公司必須結清員工工資。

11樓:網友

有些正規的公司是不會這樣做的,就是有一些小公司。是這樣做的,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因為是有合同跟著的。需要當事人同意才可以。這樣是違背勞動法的。

12樓:星星之狐

按照民法典規定,員工離開公司當日,公司已經結清工資的,但公司給員工購買社保的,公司要與員工說明情況,並且承諾離職的下個月統一發放工資。

13樓:唯心依舊

可以是可以。

但要有乙個合理的要求。

不能無故的讓員工離職。

否者會有一些影響。

最好還是雙方協商解決。

14樓:貳波樂

按照明面上的規定是不允許的,但是現在大部分的公司都是先離職,後面公司再將工資發給員工。

15樓:文好自來

這樣做對公司風險非常大,員工可以主訴要求經濟補償金。

公司要辭退員工,員工不簽字有什麼影響

16樓:律漸

辭退協議書員工有權拒籤,如果和實際原因不符的話,員工可以不簽字。但公司辭退員工符合法定條攔跡衝件的,員工不簽字也不影響辭退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簡殲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州正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公司和員工沒有籤合同可以隨便開除嗎

17樓:法務餘老師

提問我是在小吃店上班。

沒有什麼公司的,是個人實體店。

沒有什麼公司的,是個人實體店。

法律依據相同。

提問就是說昨天上班好好的,下班了就直接叫我明天別上班了。

還有就是今天老闆就把工資給我清了,我還能有維權嗎?是不是工資領了就不可以了。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乙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餐飲個體工商戶辭退員工是合法,因為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可以提出辭退員工的一些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理說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還需要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提問是啊!我也是這樣說的,但是像我這種情況工資結算了還能有維權嗎?

**提問。好的,謝謝。

18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要從第二個月起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

公司裁員辭退員工,不籤離職手續就不發工資合法嗎

19樓:冉長瀟

一些公司不給籤勞動合同且離職不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申請調解螞凳、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來要回談物渣工資,且在公司逾期不簽約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其支付最多不超過十乙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含悄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裁員辭退員工,不籤離職手續就不發工資合法嗎

20樓:張青峰

不合理,公司不發工資是違法的,員工自動離職沒辦離職手續,公司不能不發工資。但因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違法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無權不發工資。

法律分析。員工自動離職沒辦離職手續,公司有權不發給離職後的工資,但是,員工離職前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公司無權不給發。勞動者沒辦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回原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合法報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離職時公司應該立即支付員工工資,不應該拖欠,若公司按所有人的支付週期,到月頭髮放,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發放日期,但不能無理由拖欠工資。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話,需要按照當初簽訂好的勞動合同進行協商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工資。員工離職的當月工資的核算是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除以應出勤天數乘以總工資,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合法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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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但勞動者解除合同違法的應賠償損失。在用人單位沒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事實的情形下,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是違法解除合同,按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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