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求員工以回籠貨款衝抵工資發放合法嗎

2023-08-10 21:43:53 字數 4066 閱讀 4933

1樓:夏天的小紅花

這是不合法的,工資應該以貨幣形式發放,回籠貨款發放工資是坐支,這是不行的。

關於工資的法律

2樓:小助首領的品牌知識店

勞動保障法當中規定了,任何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資。

需要按照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報酬。

其他方面的法律就沒有規定了。

法律規定工資由哪些部分組成

3樓: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三一試題庫。

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工資也有稅前工資、稅後工資、獎勵工資等各種劃分。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往往是勞動者選擇職位時最關注的焦點,也是在勞動關係中極易產生糾紛的一個問題。那麼,法律規定工資由哪些部分組成?為了讓勞動者能更明確地了解這個問題,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專案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二、關於獎金的範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怎樣通過法法律途徑要到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上“工資”的含義與範圍?

5樓:曾波律師

工資總額的組成:

1)對已做的工作按工資標準支付的計時工資;

2)對已做的工作按計件單價(包括累進位制的累進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

3)由於工作條件變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過程複雜、工具和裝置不良等)而發給計件工人的工資津貼;

4)計件工人從事低於其技術等級的工作未達到原工資率的工資補貼;

5)包工工資;

6)不採用上列工資制度,而用營業提成辦法所支付的報酬;

7)各種經常性的獎金(如完成與超額完成計畫、節約原材料、燃料、電力、提高質量及無事故等獎金);

8)加班加點津貼(包括節日、假日加班);

9)夜班津貼;

10)非因工人過失而產生廢品時的工資;

11)非因工人過失而機器裝置停工時間的工資;

12)由於工作條件困難(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險等)而發給的津貼;

13)節日值班津貼;

14)技術津貼;

15)支給兼任工長(班、組長)者的津貼;

16)支給生產中教學徒者的津貼;

17)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的報酬;

18)地區津貼;

19)在工作中女工哺育嬰兒時間的工資;

20)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的工資;

21)未成年工優待工作時間的工資;

22)職工調動期間的工資;

23)定期休假的工資;

24)支給派出學習但仍算本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的工資;

25)其他工資性質的津貼(如伙食津貼、房貼、水電貼、煤貼等);

26)解僱金。

工資總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1)支付給創造發明、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勞動競賽、各種模範等一次性的獎金;

2)工資附加費、國家機關、團體的福利費。但由工資附加費開支的工會、勞保、福利、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應分別包括在支付單位的工資總額內;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如特殊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劑、通風裝置及各種安全裝置支出).

4)出差費;

5)調動工作的旅費與調動工作地區的安家費;

6)實習學生的津貼。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專支付給員工屬的勞動報酬。如月薪酬、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

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

法律規定工資最多能推遲幾天

7樓:老表有點呈

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其有相應的規。

版定:第五十條權。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看你當時籤合同時是怎麼約定的,一般正常在職員工公司延後一個月發工資不算拖欠。

9樓:濤聲海韻

法律沒有明確copy規定工資最多能推遲幾天,但是勞動法有規定應當按月支付,另外各地指定的《工資支付條例》,會比較詳細的具體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通常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比如5月的工資在6月支付,如果拖過6月就違反50條規定了。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應在幾號發上個月工資,但是查全國各地均有制定《工資支付條例》,裡面會有比較具體的規定。例如深圳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支付週期7天。(如果週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發;如果週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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