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要求你辭職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拒絕;如果由單位單方解僱的,屬於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埋巖系,應該向你支此鉛付雙倍的經濟森液好補償金。
2樓:學長阿銘
您好,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襪孫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或李,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衫好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銷棗鬥此解除勞動合虧磨同,屬於合法解巖灶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提問。原崗位存在重新調。
不去可以不可以。
可以勞動仲裁嗎。
您好,公司調崗,可以枝畢申請勞動仲裁。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是不能碧搭李隨便調動勞動者的崗位的。因為,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勞資雙方處於一種談判狀態,地位平等,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經確定即對勞資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所以,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崗位時,必悔遲須應以協商一致為原則。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還需具備「充分的合理性」。
提問。合同簽訂的是無期的沒有定崗。
只要有籤合同就行,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
提問。公司不解出勞動合同怎麼申請。
直接去勞動局反映你的情況。
未經本人同意公司可以隨意調崗嗎
3樓:謝中偉
法律分析:不可以。公司不可以隨意調崗。
勞動合同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公司調崗應該與勞動者協商處理,當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蔽禪正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襲悔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巨集悔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於公司調整,沒有適合崗位,公司要求我自己辭職,該怎麼辦?
4樓:小花的汽車
最先,「企業調節、並沒有合適職位」,這很有可能是事實,指責企業沒有意義。忽然聽見被迫離職的資訊,絕大多數人的感覺是氣惱、憋屈、擔心,然後會把義務歸因於公司的身上,感覺公司不講情面、嚴苛職工這些。但事實上,我們應該搞清楚,大家跟企業是合同關係,便是彼此在一起都適合就在一起,不適合就散的關聯。
假如你自己辭職,你的損害比較大,一是每一年乙個月的離職補償無法得到,二是失業金。
沒法領取,這種要虧損許多錢,例如你工作了年,要補償你5個月的平均收入,並且解僱前要提早乙個月通告,相當於還有乙個桐鏈月薪水,假如平均收入是5000元,這種便是3萬餘元,失業保險金。
全國各地很有可能不太一樣,一般都在好幾百到上1000元,賠償2年還在萬元以上了,這種損害是比較大碼輪哪的。
即然企業說是由於調節,並沒有適合職位,那樣完全可以積極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為什麼想要你自己辭職呢?是由於企業瞭解,就算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企業有這種客觀性原因,在企業積極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樣要付款經濟補償,並且要是沒有提早30天通知你,還需要附加付款乙個月薪水的代通知金。
因而,相對於企業而言,使你自己辭職,對企業而言是沒隱患的,企業也怕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後,你來申請仲裁。
因而遲碼,要是你不願意得話,那麼就果斷不必自己寫辭職單。經濟賠償金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乙個月薪水的規範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結束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5樓:情感導師素顏
首先你逗轎要知道,既然公司要你辭職,就說明他覺得雀此你不適合他們公司的發展,再有頃指迅你應該跟他協商,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
6樓:史蒂芬斯
這時候如果公司沒有磨陪你的崗芹遊螞位,而且也要求你辭職的話,就應嫌埋該主動的去辭職,然後去找乙個適合自己的工作和崗位,這樣對於你的發展會更加好。
7樓:要天天喝
這個時候也是很無奈的,這可能是公司面臨的乙個問題,即使感到氣憤,委屈,那也只能服從公司安排。
公司調崗不同意算自動離職嗎
8樓:牟德棟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工作內容的條款。工作內容是慧侍派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什麼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
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範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用人單位一旦在勞動合同中就工作內容與勞動者達成了一致,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屬於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談悔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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