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辭職,該怎麼辦?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2022-09-23 20:27:56 字數 5261 閱讀 7572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怕,工廠違反規定在先,你離職完全是理直氣壯:

1、法律規定任何企業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2、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3、法律規定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罰金;

你所在的工廠以上三條都符合了,按理說你可以去提出勞動仲裁,但是為了幾百塊錢也不值得,和工廠好好說說,把押金和7天工資要回來就算了。

補充問題的回答:

工廠違反法律規定在先,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完全合情合理,不能算你違約,更不存在賠錢!不用怕的,用法律保護你自己的權益吧,祝你好運!

2樓:

如果單從法律上來講,你絕對佔著理,你們這個廠的作息時間不符合勞動法,但是從實際上來說,你能鬥得過一個廠嗎?你為了這300塊錢捱打就不值得了!

出來打工的都是沒什麼背景的,勸你一句,扔錢走人,下次考慮清楚再交錢上班。

3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你是在那個城市裡。進廠上班是不要扣任何的押金,包括你說的應該是廠裡的工作服吧,也是可以退回去的。而且7天的工資也是可以拿到的,一般在廠裡上班了7天就是有結算工資的。

要是廠裡不給可以到勞動局去告廠裡的。但是還有一點的要明白,你有和廠裡簽訂勞動合動嗎?如果沒有的話,有廠牌也行的。

只要可以證明你是那個廠裡的員工就行。

4樓:芒清

你還屬於試用期呀,隨時可辭職的

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裡明確規定同工同酬,任何單位不得歧視勞動者,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首先你要對比崗位工資是否存在差異,第二,你的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第三加班及節假日加班是否有按規定給予報酬,第四是否有簽訂勞動合同,第五是否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等,任意一款沒有做到你可以去勞動局了,對方不僅要賠償還要處罰。

6樓:操思

這是企業困難的過渡吧?應該理解,養足精神,才好迎接下一個新的任務。

7樓:小鬼子剛你姥姥

我想問一下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我是江蘇無錫的,給北京一家網路公司聘用,時間是2023年7月18日,試用期是3個月,過了3個試用期後,到2023年12月2日,收到公司郵件被解...

我想問下關於勞動法的一些問題?

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問題,請教大家

8樓:韓飛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當勞動者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9樓:心為寧碎

當然不能

建議還是和單位協商解決離職問題 任何一個成熟的單位都不會想方設法延遲一名即將離職員工的在職時間的,這樣造成的損失很可能會比他提前離開公司的損失大~

10樓:韓信律師

一般情況下你是要去上班的。除非單位有拖欠你工資、沒交勞動保險、沒簽勞動合同、沒支付加班費等法定情況,你才可以直接解除,也建議你從以上幾點入手辭職,這樣還有經濟補償。至於單位是否準你的假,要看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11樓:克拉普遜

設定一個月提前通知,是為了給用人單位交接時間的。從本質上來說,這個規定是為了單位利益考慮的。

你擅自離職的話,那算是你違約的,如果單位硬要卡你,你也沒有辦法,就把一個月熬完吧,畢竟單位還是要給錢的。

當中拒絕上班肯定是不對的,單位給你做的事兒你當然必須做,但可能延續一個月做不完的,你可以合理推辭,超過自己職責範圍的也可以不做。

其實一般單位也不會卡得太死,找到合適人手交接完畢,一般都是早放人的。

關於急辭工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

12樓:食妹

勞動法中沒有急辭工的說法。

1、試用期內提前3天。

2、試用期過後的正式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如果與單位協商好的話,可以在協商好的時間內辭職。

二、勞動法中對辭職的規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楊志律師

回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這邊看一下,基本上來說的話,如果你是辭職的話,你只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辭職,然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都是可以直接辭職的,如果說單位這邊剋扣工資這個都是違法的,你可以直接維權

只要離職程式合法合規,自離就有工資。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離職當天一次性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突然離職公司有權扣工資。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親親,你看一下,單位需要由損失才賠償的,如果亂扣,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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