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已過,未籤勞動合同法,辭職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有無規定

2023-01-13 13:10:34 字數 5935 閱讀 5372

1樓:翻天飛刀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看著勞動合同法實施。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你與單位過了試用期還沒有籤勞動合同,所以你有權要求單位按每月支付你雙倍的工資。其次你還可以正常辭職,因為你們沒有籤合同,所以沒有通知義務,但是提前告知一下可能會更顯得你仁至義盡一點。

沒有籤勞動合同,要辭職離開也是很快的事情,不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當然,與公司人事部也要有商有量,如果他們一時找不到合適的人選,你也有義務那裡多做一段時間,直到他們找到合適的人選。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形成勞動關係30天內,和你多久的試用期沒有關係。

如果超過30天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你自入職以來的雙倍工資。

試用期結束,未籤勞動合同,離職是否有離職證明?

3樓:金果

試用期結束離職,未籤勞動合同,離職單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4樓:微風

試用期結束離職,未籤勞動合同,離職單位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離職手續。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你好,未籤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你可以隨時離職,並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已經入職,但是未籤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怎麼算?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由雙方按合同期限依法約定,從用工之日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算。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8樓:

正式開始工作時算起,勞動法裡有相關規定,上網遛溜唄。

9樓:匿名使用者

算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 .....

....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試用期應當是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試用期過後沒簽正式用工合同,辭職單位不予批准怎麼辦?

10樓:紙冰天

首先,在試用期內你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不需要任何人「准許」。

其次,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書面合同,否則可以要雙倍工資。

再次,單位不可以以任何形式扣押勞動者的押金、保證金等財物。

建議你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期間要辭職的,只要向單位提前三天用書面形式提交辭呈就可以了,這裡要說明的是,不管公司同意與否,你都可以正當離開公司,如果公司扣押房產證等相關證件,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打官司咯。你公司是違法行為。

1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基於上述法律法規,建議(僅供參考):

1、書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及經濟補償(並要求公司簽章或者公司主管簽名證明已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一式三份),同時也可以收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你不希望按照第一條做,你可以直接走人,你的抵押證件基本無大礙(都是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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