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月給員工四五千,員工對他愛理不理,為什麼不怕老闆開除

2022-03-20 03:03:02 字數 6742 閱讀 8680

1樓:匿名使用者

無欲則剛。

至少他覺得自己的人格要高於那每月四五千元的工資。

人應當有點骨氣!

2樓:有情面包王

可能這個員工跟老闆有一定的關係吧,所以就算員工對他愛答不理的,老闆也不會開除他。

3樓:彌茂

那肯定是這個員工有本事,他覺得他在外面能夠掙6000 7000,而老闆又覺得離不開這個員工,所以員工敢對老闆愛理不理,而老闆又不能開除這個員工,其實他也是不想開除。

4樓:

每一個老闆都不容易,換做你是老闆試一試?人生缺乏的就是理解。其實,真要到老闆開除你,受折磨的就是你自己了。

5樓:思語新竹

員工可能是認為這個老闆脾氣好,不會開除他們的,所以才會對老闆這樣的態度。

6樓:fvs之驕子

有兩個原因,第一就是員工的後臺背景很硬,老闆不敢動他。第二就是員工對自己的自身實力有非常大的信心,他不怕老闆開除他

7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不高不低的時候,通常不能永久留住人,說的就是這種公司,如果沒有什麼特別意外的事情發生,這種公司會一直這樣下去,所以自己有能力的話早點走人。

8樓:我哦加

這個只能說這個員工要麼有背景,要麼就是有技術,否則早就被老闆踢出去了,還愛理不理呢。

9樓:

理不理老闆不重要,重要的是員工只要好好上班,努力工作,完成任務,雖然老班給員工發了四五千工資,老闆靠員工給他賺得更多,老闆更應該感謝員工。而不是不理老闆,怕老闆開除。

10樓:寧馨兒創作空間

四五千確實無法收買一個人的心啊,人家都覺得這點工資很正常,到**都是這樣的工資,又為何要討好老闆的老闆,不要老是想著要員工好好,我會看好你的員工不是什麼好員工。

11樓:昨夜星辰

只能說明這樣的員工沒有敬畏之心嘛,太年輕了,年輕氣盛,自我感覺良好,這是其中的一點,還有一點就是你給的確實少了,人家不在乎

12樓:你他孃的名字

因為技術掌握在這個員工的手裡,而且他的技術在現今社會上是一個很搶手的活,所以他不怕開除。

13樓:聆聽生活

可能是人家這個員工上班只是為了簡單地度過而已。其實也許他看不上這個四五千塊錢的工資吧。

14樓:情感幫助小姐姐

現在招工不好招,特別是苦力,技術工,也許老闆只要他們把活幹好就可以了,人情事故不重要。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工資水平,換一家照樣幹。所以員工不在乎。如果是一萬,肯定不一樣

16樓:安分小毛孩

因為員工有一技之長,他覺得我的能力值這個價,也許我的價值比這個還應該高一些。你給我的工資我並不滿意。另外現在各行業普遍缺技術工人,這個老闆不用,還有下一家呢?

1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工資低,開不開除無所謂了。

18樓:戈靈安

或許是員工對待工作比較淡然吧,不怕辭掉自己。也或許是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水平都是最好的,所以,在老闆面前可以肆無忌憚。

19樓:星座易經大師

所以主要是沿街水平在那呢,如果你要給人家開除了,到別個單位,薪水比這還得多,最主要人家有那實力

20樓:火爆的摩羯

四五千你覺得多嗎?人家才不在乎呢!

曠工離職對自己以後的求職有沒有影響呢,我在公司幹了2個多月了不想做了

21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離職對自己以後的求職影響不大,新用人單位通常不會強制要求勞動者出具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不會詳細調查勞動者是的離職原因。

勞動者只要相關的經驗和能力達到新用人單位的要求,勞動者通常很容易重新就業。

曠工離職,勞動者因此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2樓:走向未來

離職最好不要曠工,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否則屬於違反勞動法,不僅對以後就業沒好處,如果給單位帶來損害,單位會申請賠償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從個人信譽來說,也應該和單位打招呼再走,否則信譽和品質有問題不僅是就業,會影響自己的發展。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不同的影響嗎?

23樓:好姑娘不善良

身在職場,換工作這件事太平常不過了,但主動辭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有更多的機會選擇,而被動離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沒有太多機會任其選擇。還有主動辭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會更受領導的歡迎,而被動離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不會受到重視。

雖然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都是離開了這家公司,但是意義卻完全不一樣,對以後的工作有一定的影響。主動辭職的人大多數的人是因為公司限制了發展或者得不到該有的薪資,所以他才會選擇離開這家公司。主動辭職的人,一般工作能力是受到公司認可的,可能在離職的時候,公司的領導還在拼命想各種方法挽留。

被動離職的人,大多數是因為公司的領導不想繼續錄用他了。可能辭職也是他提出的,但領導在之前已經暗示得很明白了,不想在錄用他。讓他自己提出辭職,也是想給留些面子。

被動離職的人,工作能力是不受公司認可的,沒辭職之前,公司的領導就非常希望他走,重新招一個人代替他的崗位。

工作能力出色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所以有更多選擇機會。就算進入了跨領域的公司,通過自己的能力,慢慢也可以得到重視。但工作能力不合格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工作都會展現出能力的不足,如果選擇跨領域的公司,可能會工作能力能力會更差,所以選擇的機會非常少。

24樓:傑ivvi少

當然有區別,主動離職你可以說明是想要有更好的發展空間所以選擇離職,被動離職在你下次找工作面試的時候為什麼被前公司開除了呢…解釋不好這是個汙點,新公司肯定對你有看法。

25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後期找工作比較好找,畢竟是自己主動離開,相當於你炒了公司,而不是犯錯誤後被開除的。

26樓:大樹教育旺黔誠

顧名思義,主動辭職是你自己的主觀選擇,被動離職可能是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被公司辭退、裁員等等方式離開公司,至於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因人而異,面試的時候學會揚長避短就好。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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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樓:奮鬥的歷程一

主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看不起這家單位或者工資太低離開的,如果被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乾的不好,被開除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28樓:酒**醉歸

肯定有,對於入職的面試來說,肯定會問近幾份工作情況,如果是被辭職,非特殊原因導致的,肯定給面試官留下不好的映像。

辭職就顯得正常一些,不過自己要對辭職有一個清晰的思路,和明確的說法。

29樓:老陸之碧海雲天

只要你是人才,一點影響都沒有。

30樓:飄若蒲公英

我覺得只要你有足夠的能力,應該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31樓:匿名使用者

沒影響,無論怎樣辭職都對下一任老闆有好處,畢竟吃一塹長一智,也會帶著上家的技術,與技能,去下家的。

32樓:愛你的風雲

好h哈哈哈vvb不不不

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33樓:醉意撩人殤

辭工對以後找工作沒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4樓:卡卡卡卡新

如果擔心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不用害怕這一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35樓:匿名使用者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一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一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36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短暫的工作經歷難免讓僱主懷疑你的穩定性、適應性和自身能力。

你在找下一份工作的面試中,面試官通常都會問你上份工作的離職原因,你的回答要誠懇且有理有據,不是你自己太主觀的原因,這樣影響一般不大。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

3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己個人的事,關鍵是你問心無愧,人每時每刻都 要面對人生的風風雨雨,過去已經過去,最重要是未來,現在是最好的禮物,活在當下,人生苦短同,不要浪費光陰

38樓:專業仲裁員

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是不會有影響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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