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補加班費申請仲裁有沒有時效限制

2022-03-04 03:01:27 字數 6095 閱讀 8412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應該在離職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並且一般加班費只支援申請勞動仲裁前2年的。對於2年之前的加班費,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深圳張勇律師

1,離職後一年內申請仲裁.

追索加班費是否受兩年訴訟時效限制

3樓:乙小甲

追索加班費訴訟效期為一年。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擴充套件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但鑑於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也就是說,申請仲裁之日起兩年內的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以外的由勞動者承擔,並且以用人單位予以認可為條件。

如果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主張加班費權益的,

同樣可以追索在職期間的所有加班工資,但是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同樣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之內的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勞動者承擔兩年以外的工資發放舉證責任,且需得到用人單位認可。

因此除企業必須妥善儲存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資料,以備舉證所需之外,勞動者也應及時、積極的追索加班工資,否則很可能會面對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4樓:最愛彩虹糖

對於加班工資,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設定兩年的保護時效。只有在勞動者沒有舉證又無法查證的情況下,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才一般不予保護。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同樣可以追索在職期間的所有加班工資,但是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同樣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之內的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勞動者承擔兩年以外的工資發放舉證責任,且需得到用人單位認可。

因此除企業必須妥善儲存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資料,以備舉證所需之外,勞動者也應及時、積極的追索加班工資,否則很可能會面對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樓:金果

勞動者追索加班費的時效並沒有限制。

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裁(判)決勞動者只能追討兩年內的加班工資,認為超過兩年部分已經失去時效。但對於加班工資,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設定兩年的保護時效。只有在勞動者沒有舉證又無法查證的情況下,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才一般不予保護。

有兩年限制的不是時效,而是舉證的責任。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加班工資屬於工資,是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計算的。

用人單位儲存考勤記錄的義務只有兩年,如果要請求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勞動者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不會得到支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樓:天與地o茄

很多人認為加班工資的追索有兩年的時效限制,但是這樣的理解是片面的,有兩年限制的不是時效,而是舉證的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鑑於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故勞動者實體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以兩年為限。兩年以上的勞動報酬,並非不可追索,但需以用人單位沒有異議為限。也就是說,申請仲裁之日起兩年內的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以外的由勞動者承擔,並且以用人單位予以認可為條件。

如果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主張加班費權益的,

同樣可以追索在職期間的所有加班工資,但是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同樣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之內的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勞動者承擔兩年以外的工資發放舉證責任,且需得到用人單位認可。

因此除企業必須妥善儲存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資料,以備舉證所需之外,勞動者也應及時、積極的追索加班工資,否則很可能會面對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申請仲裁時,加班費能要求多久的

8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的,如果你能提供相應的資料證據的話,勞動仲裁會支援兩年內的加班費的。

2、追索加班費舉時有利的證據一般有:考勤記錄、工資表等。

9樓:魏巍律師

你好!一般仲裁的時效為一年,所以只能要求一年之內的加班費。

還有得看你有多少加班的證據。

建議你有證據就多主張些,只要單位不提時效抗辯,仲裁機構一般都會支援的。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追索加班費是否有兩年訴訟時效限制

10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仲裁是一年的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發生在5月1日後,兩年內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在5月1日前,自發生爭議之日起15日內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要追討的加班費是4年前的,可以麼,有這方面的時效規定麼

12樓:

5月1日,新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生效,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追索工資和加班費不受時效的限制,如果是終止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勞動仲裁的話,5月1日以後仲裁時效是一年,不知道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有沒有終止,如果已經終止的話,請儘早申請勞動仲裁。

13樓:簡簡單單

1、勞動仲裁無法追究四年前的加班費的,勞動仲裁時效是一年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廣東省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二十九條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很難,你要打算費時又費力還費財了嗎?真的很難

仲裁說只給近兩年的加班費,以前的已過時效.合法嗎? 40

1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仲裁說只給近兩年的加班費,以前的已過時效是否合法,取決於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是否還在存續期間:

1、如果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主張加班費權益的,則只能主張兩年以內的加班工資。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可見,用人單位沒有儲存兩年以前工資支付憑證的法定義務,但對對兩年內工資發放情況負有舉證義務。

因此,主張兩年內加班費的主張容易被仲裁部門支援,反之,主張兩年以前的加班工資,將難以獲得裁判部門的支援。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只要與單位的勞動關係還在存續期間,申請仲裁可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因此,如果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的,兩年之前的加班工資,則不受時效限制。但能否得到兩年前的加班工資,視能否對兩年之前的加班情況提供證據。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費的事實,在兩年內的,舉證責任在於單位;超過兩年的,舉證責任在於勞動者。因此,如果勞動者主張兩年前的加班費,就負有對兩年前的考勤、工資支付等相關情況的舉證義務。

勞動仲裁主張權利加班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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