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未籤合同,辭職了也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可以到勞動局投訴嗎

2022-02-02 01:36:08 字數 3779 閱讀 1379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不是到勞動局投訴,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支付從工作滿一個月起的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二倍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2樓:汪劍律師

可以要求相關賠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不需要解除合同證明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盡的義務,勞動者也應該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沒簽勞動合同就辭職,公司不給開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原公司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給您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不給出具,到勞動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可以跟新單位說以前那個單位是在3個月試用期過後離開了,單位不肯開證明,這個說清楚一般公司沒有問題的。

7樓:小銀鼠

既然已經超過一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你有權辭職並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單位不出具的你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能贏。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以此申請勞動仲裁,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1。不需要。

但問題是你需要。2。你最好先到社會保障局,進行調解,單位會側重於勞動者,這對你是有利的。

3。假如仲裁的話,可能效果會差一些,最終結果,我想會是雙方的妥協和讓步。

公司不給辦離職手續,也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10樓:靜若止水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不開!以什麼理由不開 你有收工資,這些的證明!去勞動局告~

我沒有籤勞動合同,辭職了老闆一直拖著工資不發給我,我能提起訴訟嗎

沒簽合同辭職不批勞動局會管嗎

12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會管的,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是可以申請辭職的,公司不能無理扣押勞動者。而且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您還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如果公司為給您繳納社保,也是可以申請補繳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13樓:民商法苑

員工履行法定的辭職手續以後,老闆不同意出現糾紛,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對此具有管理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原單位比較無賴.....已經辭職一年,但是原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告訴你

首先 你的勞動關係已經事實解除了 但是你的合同還沒有解除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你公司不給你工資

那麼 你公司必須解釋勞動關係解除 那樣 你也就可以解除關係了

15樓:傳說中的老頭

你這個事情比較好解決,一切勞動關係的根本法則是勞動法,其他合同也好,協議也好都不能違背這個法則,這樣的話你可以把這個事情看成是普通的勞務糾紛。

你既然已經按照公司流程進行了辭職手續,也就是你們公司是按照這一流程將你的社保和勞動關係停掉的,你可以去勞動局查一下,看看你離職了沒有,如果已經離職了,也就是從法律上說你們公司已經走了流程不給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純粹是在找藉口,你可以去強行索要,如果沒有離職,那就太好了,公司無故拖延解除勞動合同時間超過一個月你就可以告他了,會賠償你不少錢的。

你說的這個競業工作協議,是這樣,如果你去下一個單位是同行業的話,原單位是真的可以告你的,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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