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點變更我們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賠償

2022-02-02 01:36:09 字數 3357 閱讀 8583

1樓:黃正和律師

首先,要看你的勞動合同及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怎麼定的,如果沒有約定,或者你根本不知道這一規定,那麼,單位變更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得到你的同意,否則,不能變更,變更了,也對你沒有約束力。

其次,由於單位是因客觀情況,導致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需要變更,而且針對所有員工,因此,你可以選擇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或制度有規定,應按照約定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你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導致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需要變更,而且針對所有員工,因此,你可以選擇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或制度有規定,應按照約定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是您個人主動提出辭職的話,是沒有賠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 你不願意去 還怎麼賠償你?

合同上肯定沒有這一條

工作地點變更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6樓:仁信法律顧問

如果勞動者接受協商,與用人單位就變更後的工作地點重新簽定勞動合同,則沒有補償。

如果工作地點的變更在原來勞動合同所約定工作地點的區域內,也沒有補償。

只有當工作地點的變更超出原來勞動合同所約定工作地點的區域,雙方未能協商達成新的勞動合同,則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改變原合同的執行條件,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執行,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工作地點變更適用於 第三十八條中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的勞動條件」、第四十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四十六條(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如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地點變更,沒有解除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改變工作地點,個人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8樓:沸融熔

索賠是否合理以勞動合同為準,具體如下。

公司是否應為搬遷向勞動者賠償,主要以勞動合同為準。

在勞動合同裡面,雙方對工作地點的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如果合同中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公司理應向勞動者賠償」。而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地點這一項沒有明確的說明和規定,則應根據相關的勞動法規,視雙方的客觀情況由勞動部門作出裁定。

9樓:韓飛律師

1、勞動合同中對於工作地點有具體的約定,這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的一個重要條款;

2、續簽合同中如果變更工作地點,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的話,則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不續簽;

3、如單位一定要勞動者續簽且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單位執意要這樣勞動者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當然勞動者也可以要求單位給予違法的賠償或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條屬於對具體工資專案的輔助說明,單位具有按約計發工資的義務,至於製作工資條則不屬於其強行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因此如果單位沒有返給員工一份,則單位違法,員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但不能以此認為勞動合同無效。

本人不續簽是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的!

雙休日加班的工資我就不太清楚了

單位撒場,變更工作地點,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11樓:彼楊非此楊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相關條例規定,用工地點以勞動勞動約定為準,如變更的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約定的範圍內,無需變更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一般無需經濟補償金;

如深圳中院有特別規定,在深圳市內搬遷,勞動者不隨遷,一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的變更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調整,尤其是在工作地點在不同城市之間變更,勞動者不願前往的情況下,一般需要經濟補償金。

根據您的情況,

單位撤場,應該是指登出、破產等情形,且變更工作地點,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另外,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從入職之日起算,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其中,工齡的計算方式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希望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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