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職老闆可以扣員工月的工資嗎,要離職老闆可以扣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嗎

2022-01-20 18:03:15 字數 5113 閱讀 1552

1樓:橘子不如橙子

1、勞動者依法提取申請離職,用人單位應在離職日開具離職證明,辦理離職相關手續並且結清工資;

2、勞動者未提前申請或未完成交接工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扣除一個月工資不合法,應依法按比例扣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不允許扣發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3樓:

提前一個月打個報告,要不然被扣。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如果老闆扣一個月工資去勞動局告他。

員工離職,老闆有權利扣工資嗎?

5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的做法合理嗎?

根據你的表述,可以說老闆的做法合理,也可以說老闆的做法不合理。

關鍵是要看你是怎麼個離職的。

如果你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式離職,老闆的做法就合理。

如果你是按照法律規定程式離職的。老闆的做法就不合理。

法律規定離職程式:試用期提前3天,非試用期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書或者辭職通知書。

如果你沒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式離職或者沒有證據證明你按照法定程式離職,老闆可以用「自動離職」來處理你的離職。

按照法律規定"自動離職"的老闆可以扣錢或者不給任何報酬這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對該項有爭議,你可以致電12333尋求解決,你能夠提供證明證據證明你是按照法律程式離職的,你可以追回應得的工資。

6樓:幸運王俊

違法,找勞動局舉報!

7樓:捏沙成石

回答您好!很抱歉聽到您的這個訊息!

剋扣工資不合理!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討要被剋扣工資。

1、 與公司協商解決。

2、 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的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3、 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首先,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建議及時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

更多10條

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否則扣工資合法嗎

8樓:ofweek人才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需要提前三天;勞動者在試用期結束後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申請離職,未完成交接任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扣工資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有權追究由你提前離職造成的損失,但是無權剋扣工資。

10樓: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應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沒有提前30天遞交辭呈的屬於勞動者違約。

具體的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都寫明。如果你們單位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里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是一個月工資,那麼,用人單位扣除您一個月工資就是合法的;如果扣除的金額超過違約金的金額,超過的部分就是不合法的。謝謝閱讀!

上班不到一個月離職,但是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1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

版者可權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12樓:申屠初綦爰

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申訴,他們會幫助你的。

注意,一定要收集好你在其工作的一些證據、證明材料,通常老闆容易否認你在其工作的事實!這樣方便勞動監察部門幫助你,

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真的可以扣除一個月的工資?

13樓:法律人趙哥

法律規定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那什麼情況下,可以不「遵守」

14樓:

從今天開始往後算一個月是合法的,公司不能扣工資,而且不是所以情況都要提前30天辭職,試用期內是要3天就可以了。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就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15樓:新渝義

「公司說我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所以要扣除我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由此看出公司只是要求你提前一個月申請,而你自己的意思也是申請一個月後離職。這個可能是你離職申請表達不清楚,引起公司誤解,公司以為你馬上要走。離職申請最好在正文中寫清楚離職的具體時間。

16樓:冰心亦悠

職工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公司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辭職的,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而直接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以職工未提前通知為由就扣除一個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理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剋扣員工的工資, 再說要離職也沒有賠償之說, 頂多就是公司不給你補償金.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當然, 可以先同公司協商, 協商時可以說明你的觀點:如果協商不成就舉報, 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這種做法屬於無法無天.

1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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