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辭退員工問題(勞動法 ,辭退員工問題(勞動法

2022-01-09 14:30:24 字數 5396 閱讀 3192

1樓:虛妄預言者

我對之前的回答都很無語。。。根據你的問題順序,一個個來吧:

1、辭退該員工會不會違反勞動法,取決於你的前期工作有沒有做好。

首先,個體戶同樣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約束,需要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按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結合你目前的情況,如果你要合法辭退員工,必須舉證員工違反了公司(你的性質是個體工商戶,為便於表達,我統一表述成公司)的規章制度。即,前提是公司要有成文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員工認可簽收。比如,規章制度中明確寫明業務能力差、態度不端正,公司可以辭退,那麼你依照規章制度將他辭退,是被認為合法的。

如果本身沒有規章制度,除非他觸犯了國家刑法,否則你真是沒法合法辭退他。一旦違法辭退,你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2、違反勞動法,你的經濟損失不少。如下:

(1)、你沒有跟員工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從勞動合同應當訂立而未訂立的第二個月開始,要支付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從2023年1月中旬開始,你要每個月支付他雙倍工資。

至6月中旬,一共是5個月。

(2)、違法辭退員工,員工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支付相當於2個月工資的數額。他09年12月工作至今已滿半年,就要支付他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以上2條累計,如果你違法辭退他,你一共要額外支付他7個月工資。

3、4、5可以作為一個問題,我一起答覆。現在出現了2個漏洞,你就要補洞。

(1)、勞動合同。你需要準備勞動合同文字,並要求所有員工補籤。注意:員工最後落款的簽署時間必須是2023年1月中旬之前。如此,可規避未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企業無規章制度。你要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業務指標亦可),規定好有哪些行為公司可以開除員工。但是要注意,按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全體員工或員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生效。

建議在發放規章制度時,讓每個員工都籤一份宣告書,寫明「已瞭解公司制度,並願意遵守,如有違反,願意接受處罰」等等。依據規章制度再辭退該員工,就是合法的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合同法》還存在一種提前一個月,可以解除員工勞動關係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也可以利用裡面的第二點,證明其不能勝任目前工作。然後給他再培訓、換崗,再證明他仍不勝任工作。如此,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他,或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就能讓他走人,且屬於合法辭退。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2。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5。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是不行的你必須適當的來支付一部分損失。因為公司制度必須遵守。

4樓:

首先你的營業執照是個體戶的話就好辦些。1、辭退員工不違反勞動法,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要他簽字。未與他簽訂合同倒是違反勞動法。

2、他工作不足半年,直接開除他就是打仲裁,你面臨補償的最大一點就是他六個月的雙倍工資。3、找他補籤合同後以工作不達標後提前一個月通知他(或雙方協商同意解除關係),你不用賠償任何費用。這個辦法最好。

5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辭退員工必須有法定理由。

第二,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

第三,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做好規章制度。

第四,補籤勞動合同不需要補償。

第五,方法可行,可以以不符合崗位要求,換崗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祝福!

辭退員工問題(勞動法)

6樓:寧波蔡律師

1.可以協商,讓他寫辭職書,這樣你的損失最小。

2。不籤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故合同一定要補籤,而且落款日期要在2023年1月中旬前。

3。勞動局一般只管基本工資,獎金不想管的。

4。在合同中約定單位有調崗的權利,就可以調。

7樓:匿名使用者

1 會違法

2 損失如下

1)從10年1月中旬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2)給半個月工資 工資為前幾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津貼及補貼 按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3)把保險補給他

3 最好讓他自己提出辭職 但也要支付從10年1月中旬開始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他不提出仲裁就不需要)

4 可以補籤 從10年1月中旬開始 再辭退的話也要給半個月工資 標準按2) 同時要給補交保險 但有下列情況可以不需要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可以 但要在合同中註明你的要求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已經違法!你有沒有給他試用期?試用期內是不需要合同的!

假如3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過後你就要有一定的經濟損失,假如去勞動局仲裁你,可能的是,我只是說可能的是,支付該員工在你公司轉正之後每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本來一個月1000,就要支付兩千!~不過一般人他想不到去勞動局仲裁的·時間短沒有關係,也不要補籤勞動合同,補籤的話,你還要幫他交許多保險,直接辭退就好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個體戶與所招的員工之間屬於僱傭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你所有的擔心都不必要。

可以聘請律師詳細諮詢。

勞動法辭退老員工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老員工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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