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法的問題?求高人指點

2022-01-04 15:27:42 字數 984 閱讀 5233

1樓:匿名使用者

某公司要求員工不想簽訂勞動合同者,需簽訂附件二這個是應該的,否則將來勞動者如主張單位不與其簽定勞動合同,單位將沒有證據否定

且所有人離職前須簽訂附件一

如果所謂的離職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且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不是欠工資\強迫勞動什麼什麼那些因單位的原因,那麼要求籤訂附件一是沒有問題的

2樓:

1、此單位i要求員工不想簽訂勞動合同者,需簽訂附件二,符合法律規定,因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員工拒絕簽訂,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單位要員工簽訂這個是為了以後能夠證明是員工拒籤。

2、單位要求員工離職時簽訂附件一,不合法。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取決於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終止或解除條件。即使員工認可單位的解除,只要單位的解除或終止行為違背國家法律規定,仍可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否則,《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條件的規定毫無意義。不過此問題在法律界有不同的認識,員工離職時,若認為單位違法樂,最好不要貿然籤!

3樓:塞外老狼

不符合勞動法。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上述兩個附件,都是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而制定的格式條款。

但是都不符合法律規定:附件一,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申請;附件二即使勞動者簽收,也不能作為不籤勞動合同的抗辯理由,因為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法定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肯定要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不過以前工作的那段時間,從2023年開始,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工作多久就支付多久,不過只有到當地勞動仲載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免仲裁費),還可能有加班費,很划算哈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附件一是單位把離職的原因都推到了勞動者身上,從而規避了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附件二單位是想規避員工不籤勞動合同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風險。如果和實際情況不符,這兩份檔案是不能籤的。

有關勞動法問題,請賜教,勞動法辭退員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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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法的問題我的問題如下 我在公司工作快兩年了,但是公司現在只給底薪,然後什麼福利待遇都沒

1 關於5000押金,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可以隨時找用人單位退還本金5000及利息。2 關於雙倍工資。由於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為三個階段,1 未籤勞動合同30天內...

有關勞動法的知識 80分,,請進啊

1 就是說現在我要是和他籤合同,他是不是要賠我6個月的工資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7個月的工資。2 如果他不給我怎麼辦。可以去勞動局告他嗎?可以。你可以先去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還不給,就去勞動仲裁。3 如果我不做了又會怎麼樣?如果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到期直接走人就行了。如果你是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