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對勞動法比較瞭解。我有這個值班的問題 晚上我們伺服器機房需要值夜班(17 00 早8 00),補貼10元

2022-01-08 07:42:40 字數 5536 閱讀 6028

1樓:火山肥狐

勞動法沒有規定關於補貼怎麼計算,補貼不屬於基本工資,沒有演算法。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你一直就是這樣,那就不是值班而是正常工作了。10元錢補貼應該是夜班費,確實有些少,你可以參照所在地區其他單位的夜班費數額進行比對,以確定是否合理。如果就是值班費,給多少由單位決定,不受《勞動法》調整。

但關鍵應該是需要確定你實行的是何種工作制?同時計算一下每月的工作時間,與法定的8小時/日,40小時/周,20.83(計算工資時為21.

75)日/月工作制之間的差異,主張超出部分的加班費。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明確值班和加班的區別。

雖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並沒有嚴格將二者區分,但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的一般判決來說,還是可以從其特徵上進行明確的。

加班: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正常的工作。

值班: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定時或不定時、限次數或不限次數完成一定程度的工作。

所以,一般在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是不將包含在工作時間內的休息時間計算在內的。打個比方,我們經常說的朝九晚五,但並不是從早上9點到下午5點就一直在工作,中午或許會有午餐或午休的時間。

當然,不管說法是值班還是加班,在勞動法意義上都是屬於加班範疇,但是,計算加班工資,應當計算實際工作的時間。

比如,如果你每次巡檢需要30分鐘,一次值班4次巡檢,總共的加班時間應為2小時。

計算公式如下:加班工資=實領工資/21.75天/8小時*實際加班工作時間*150%

你可以自己計算下。

4樓:王元頁

補貼算是福利,只要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就不違法

【勞動法】公司要求我們無償加班怎麼辦?有什麼損招應對沒有?

5樓:

1.關於加班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依據是勞動法44條

按照以上標準去計算加班費即可

2.關於亂收費

無論如何公司也無權罰款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23年1月15日出臺的***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並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現在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

因此只要企業罰款不管是扣獎金還是扣工資都屬於違法行為

3.這樣一來法定假日那幾天就沒工資了嗎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依據是勞動法51條

也就是說公司的演算法是違法的,不能將法定節假日扣除不發工資

4.都要求我們在上面簽字,這樣我們還能要回加班費嗎

是否簽字不影響對公司違法行為的認定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85條第3項

據此你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也可以向勞動局投訴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6樓:

樓上的太慘了!!!

建議樓主: 收集證據

比如輪值班,週六安排的事務,打卡記錄,罰款單,請假單,工資單,合同。(越多越好)

然後,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投訴後最好也留證據)

加班費的計算:時工資 = 月工資 / ( 21.75 * 8 )

週末加班費 = 加班時數 * 時工資 * 2

平日加班費 = 加班時數 * 時工資 * 1.5

---------------------------

關於請假扣款:

扣款= 月工資 / 21.75 * 請假天數

實發工資 = 月工資 - 扣款

因此,你公司在國慶,只給你發17天工資,少發了。

收集證據(比如請假單,工資單,打卡記錄) 找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打卡記錄無法獲得,可以由勞動局要求公司提供)

--------------------------------------

關於罰款:

公司無權對員工罰款。(包括扣工資)

收集證據,投訴。

-----------至於你們在考勤上的簽字,沒有影響,這是被迫簽字----------

-----------

另外,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幹下去了。你可以以剋扣工資為由,離職。

(離職單上就說明離職原因是加班費為支付,罰款,法定假日無薪)

隨時可以離開,並要求公司支付你以前的加班費,法定假日的扣款,罰款。

另外,還要求他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工齡/12 * 月工資 )你工作八個月,應該可以補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支付,投訴他。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約定了加班費具體的基數為計算方法的,只要不低於法定標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照該標準及具體的加班小時數折算、執行。

關於加班五分鐘或者五十分鐘,只要能舉證加班了的,每個月總數相加折算即可,依據具體的加班時間累積折算〔平均月工作日加班小時數不超過36小時的,依1.5倍折算〕。

十月份是一個特殊的月份,有法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調休〔8天〕的情形,除開調休其他按自然周計算應工作時間〔即週末日休息日〕。

關於請假,合同約定請假支付工資的,請假期間應當支付工資,未約定的,可以不支付工資。應當減發的部分依照月工資÷21.75天的標準計減。

如果已經簽名領取了加班費,只要能舉證具體的數額,根據實際的加班時間折算後與其相比,若大於應付加班費,則不存在拖欠。若小於則欠薪。

正常出勤後,週末、日均按二倍計算加班費。平常加班當月超過36小時後超過部分也應按二倍折算加班費。

只要證明存在安排加班的事實,就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當然,自願加班的除外。

8樓:天津小律師

您好:根據您所說的情況,您的公司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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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公司罰款要看公司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以及罰款之後您的工資是否達到當地最低工資,如果兩個答案都是肯定的話,公司罰款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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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題,公司該行為是絕對不合法的。法定假日一樣應當有工資。計算時需要將法定假日的時間一起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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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問題。您可以放心,公司該行為是不合法的,即使有您的簽字認同也改變不了不合法的性質。

——————————————

您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也可以和公司協商。

希望答案對您有幫助。

9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能要回加班費,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0樓:劉大來律師

1、你現在要做的就是收集你加班的證據,證明你每個月都加了多長時間的班,然後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同時間的加班費用計算是不一樣的,平時加班也就是超過8小時的加班應支付150%的工資,週末是200%的工資,節日是300%和工資。

2、公司亂扣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看,公司是違法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2樓:

可以向勞動局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大家的說法,去勞動仲裁他,他絕對得給你賠償,這是很客觀的收入,據說有人以此為生。

14樓:800很牛

投訴看管不管用。找****,準備工作做好,拿出絕對的證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加班問題,個人認為你公司的做法違反勞動法,不應以加班換遲到,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週六週日的加班費,平時加班則要看加班時間來計算。建議你將上班考勤記錄儲存下來作為證據。2、國慶法定假是應當支付工資的,你公司的做法違法。

具體的一些細節問題建議當面諮詢律師。

16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辭職走人~

然後去仲裁他!對待這種公司決不能姑息!

17樓:士洛

如不合適炒他魷魚。要是不想走。只能像綿羊一樣好運

18樓:光腚逛街

直接上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19樓:憂鬱芝華士

我覺得你這個問題不該拿到這個問,因為我即使告訴你加班不給加班費用是犯法的,每週不允許加班超過幾小時的規定,你會去告麼?我相信你能告贏,並且能拿到點賠償,但是我不相信你會為了這點賠償工作不要了!

現實就是這樣的,法律很多時候無法抗拒現實,馮賓告狀的事很明顯,他本身還是法官呢,給他老婆想維權,自己都被免職了。高到省高院都沒用,新聞**報道一樣也無效。要點賠償不難,但是想真正的維權就難了!

這種勞動合同的事,你只有兩條路,第一是忍著,第二是起訴賠償,但是你會丟掉工作。他只要用你,你不想被剋扣。沒有問題,可以告他,但是如果他不想用你,有一百種方法辭退你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1樓:手機使用者

晚上再給你詳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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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樓:吳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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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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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了解勞動法相關的朋友幫幫忙,勞動法問題,請熟悉勞動法的朋友幫忙解答為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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