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2022-01-02 05:12:04 字數 1613 閱讀 3985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小杜於2023年7月23日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800元,轉正後的工資為2000元。2023年10月21日,公司以小杜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單方提出與小杜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10月21日仍在試用期之內,且有相關證據證明小杜無法勝任工作,所以公司表示將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小杜認為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由此發生爭議。那麼,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所以,該公司與小杜關於試用期的約定不合法。小杜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2年,那麼試用期最長則不超過2個月。由於小杜在2023年9月22日時試用期已屆滿,只要該公司在期滿後繼續用工,則自動轉正,無需辦理手續。

因此,從2023年9月23日起,她就不再處於試用期,而是轉為勞動合同正式期限。如果該公司確有證據證明小杜不能勝任工作的,那麼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小杜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小杜或者額外支付她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需要向小杜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該公司還應以小杜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她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其支付賠償金。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勞動者的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有5種試用期條款是無效的。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應承擔2種法律責任。

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違反法律規定,將會受到哪些處罰?

3樓:八戒財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與勞動者約定不同長短的試用期,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法律的規定。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擅自設立試用期、延長試用期期限或者增加設立試用期的次數,均屬違法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於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應符合哪些條件?

1 你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不試用合同法 2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依法有權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 3 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如沒有提前30日通知,應加付一個月的工資做為經濟補償 4 另外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是不同的,應依照具體案情...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

勞動法 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勞動法 的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該如何理解?1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該條的規定是用人單位在安排生產工作中,至少保證每七天必須讓員工休息一天,連續上班不能達到七,最多上六...

用人單位什麼時候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自用工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自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否則勞動者就有權從第二個月起主張雙倍工資。勞動關係,是指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內關係。用人單位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