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1-06-15 05:04:25 字數 1838 閱讀 396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一項條款,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是不需要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六)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該《意見》第2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該《意見》採取最為廣義的理解,將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因情節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於刑事處分三種情況均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範疇,但同時又補充規定被判處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可以解除。

2樓:典寄瑤

理解這兩條規定需要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一、如何界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第2款規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認為包含了上述三種情形。

二、但是如何理解「被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呢?在勞動法和[1995]309號之後,我國刑事訴訟法做了修改。 免於起訴現在用「不起訴」表述。

具體型別按新刑事訴訟法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疑罪不起訴三類。勞社廳函(2003)367號檔案規定: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於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以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勞部發[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應不再適用。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指哪些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款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9條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因為犯罪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被人民法院處以刑罰的情形,按《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另按

4樓:鬼鬼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第一,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第二,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第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免予刑事處分的;第四,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包括:第一,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的;第二,勞動者被勞動教養。

對於不包括在追究刑事責任之內的情況,用人單位雖然不能依據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其他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比如依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客觀情況變化等條款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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