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采取的行為有哪些

2023-02-03 12:25:18 字數 5916 閱讀 6008

1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采取的行為,即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體現為不得、不因、不能、應當)規定行為,主要體現在勞動法系中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的實際條例、司法解釋及相應的行政法規定中。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規定(相關限制性規定不列入):

一、《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這些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中主要體現為限制性規定。(其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還有諸多的限止性規定,主要體現在第3條、26條、27條、28條、29條、30條、31條、35條、37條、40條、41條。

四、《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

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資訊;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此條為限制性規定)

2樓:寶寶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這一規定對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財務或扣押證件等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在立法過程中,有些用人單位認為,用人單位是固定存在的,勞動者流動性極大,如果勞動者不提供擔保,用人單位就沒有任何風險防範措施和手段。有的流動性較大的崗位,如營銷員,用人單位往往會預支一些公司資源給勞動者以使其儘快開展工作,勞動者工作地點遍佈全國各地,一旦離職很難找到。建議規定對於一些容易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和風險的崗位,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收取部分擔保押金,但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

多數勞動者則認為,用人單位往往借提供擔保為藉口,採取多種方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對此應當加以禁止。而實踐中的情況是,有些用人單位以讓勞動者提供擔保的名義,通過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費用,或是通過扣押勞動者的居民戶口、檔案、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專業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使勞動者在出錢擔保的同時,也失去了流動的自由。多數情況下,當勞動者不滿意用人單位想流動時,用人單位往往不將扣押的費用或證件交還,使勞動者處於一種進退兩難的境地。

《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禁止性規定,對於保護作為勞動關係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權益將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有以下哪些行為

3樓:上海方燕律師

請參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因為行為太多,恕無法一一在此列舉。

凡事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都不允許,例如收取押金,扣押應聘者證件等等行為。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哪些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1)建立職工名冊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是記錄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名錄,內容應包括勞動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身體狀況、住址、文化程度、學歷、職業技能等基本情況,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變更、終止情況等。建立職工名冊,有利於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2)告知義務。為了保證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知情權的體現,也是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勞動關係的執行中,一般情況下單位與勞動者資訊是不對稱的。在資訊量上,用人單位要優於勞動者,如工作條件、職業危害、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工資分配配狀況、發展前景等,如用人單位不如實介紹,勞動者一般很難獲得,從而難於作出題否簽訂勞動合同的判斷。

因此,法律賦予勞動者知情權,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告知有關情況。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有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承擔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勞動合同法》也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慶當如實說明。

(3)不得如押證件、要求提供擔保、收取財物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賠償責任。 (4)建立勞動關係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將勞動合同文書交付給勞動者。

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哪些情況?

5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勞動合同法》第8 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披露的資訊是與勞動合同訂立相關的資訊,與勞動合同訂立無關的資訊,用人單位沒有義務披露如商業祕密。

6樓:白日夢幻想家

按《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求解《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樓:霸者

企業招聘員工沒有簽訂合同的,應該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將在接下來的11個月內支付雙倍工資(前提是員工要求或起訴),12個月過後視為自動簽訂合同。關於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違法是法律規定,與員工自己願意不願意沒有關係。

8樓:

理論上你去上班就算是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就算是試用期也應該有合同的,收取押金是違反行為,就算員工自願繳納的也是違法的,更何況誰會自願繳納?這樣智商的員工你也不會要吧?

9樓:打破臭雞蛋

算,但是沒法拿他沒辦法,最多把錢還你

在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那些內容?

10樓:周律師說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2、當然,用人單位也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的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哪些行為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12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國家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或限制性(體現為不得、不因、不能、應當)規定,主要體現在勞動法系中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的實際條例、司法解釋及相應的行政法規定中。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規定(相關限制性規定不列入):

一、《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這些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中主要體現為限制性規定。(其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還有諸多的限止性規定,主要體現在第3條、26條、27條、28條、29條、30條、31條、35條、37條、40條、41條。

四、《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

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資訊;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此條為限制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

(二)提供虛假資訊;

(三)超標準收費;

(四)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五)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

(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七)偽造、塗改、轉讓批准檔案;

(八)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13樓:蟲子

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1)提供虛假招聘資訊;

(2)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3)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4)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6)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勞動者於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應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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