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是多少?如果不

2022-01-06 16:16:34 字數 1172 閱讀 6915

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並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級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

如用人單位所在地級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按全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計算方法為: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減去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再減去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用此餘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然後再乘以年限數,就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例:張某在振華鋼廠工作20年,現因企業不景氣被買斷工齡,振華鋼廠向張某支付一次性補償金16萬元,同時,從16萬元中拿出1萬元替張某繳納「四金」,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8萬元,張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按以下步驟計算:

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18000×3+10000=64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160000-64000=96000元。

將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進行分攤,張某雖然在該企業工作20年,但最多隻能按12年分攤,96000÷12-1600=6400元,對應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6400×20%-375)×12=10890元。

(2)安置費收入。對於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納個人所得稅。

2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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