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022-01-01 02:43:52 字數 5248 閱讀 3910

1樓:華律網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

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

7、社會保險約定。8、不要籤空白合同。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籤。

10、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2樓:匿名使用者

1、仔細瞭解情況,莫籤不知情合同。《勞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

2、簽約落在紙上,莫籤口頭承諾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各執一詞,打工者往往有口難辯。

3、查清用人資格,莫籤主體不適格合同。事先了解單位名稱、法人是誰等情況,注意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轉包嚴重的行業要特別小心。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如下方面: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注意全面。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最好籤訂書面合同,並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

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即使在試用期內也要簽訂書面合同。

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籤「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啊?

4樓:解答師木木

回答你好,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1點:勞動合同必須在員工入職後1個月內簽訂。

第2點:勞動合同必須有甲方(公司)和乙方(員工)雙方的相關資訊。

公司資訊包含:公司全稱、註冊/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絡**。

個人資訊包含: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聯絡**。

第3點:勞動合同必須寫明合同的起止日期,如果有試用期的話,試用期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內的。

第4點:勞動合同或合同附件寫明入職後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有些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另附《崗位說明書》的形式,此說明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5點:勞動合同或合同附件寫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安排。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安排」可能會以公司規章制度的形式寫明,同樣也是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只要不跟法律法規衝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

第6點: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勞動報酬有些公司會直接在勞動合同上寫明,有些公司會以錄取通知書的方式進行補充,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更多10條

5樓:華律網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

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

7、社會保險約定。8、不要籤空白合同。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籤。

10、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6樓:童哥哥嗯

注意事項如下:

一、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合同為一式兩份。

二、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三、合同應該在試用期之前簽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四、要明確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

五、關於社會保險

六、要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七、關於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八、提防「押金」、「風險金」。

九、保管好自己的證件,企業可以留有勞動者證件的影印件,而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樓:理想闌珊

如果是簽訂的勞動局制定的指導版本的話,則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如果是單位自己擬定的版本,也不用太擔心,如果條款違法的話,以後發生了糾紛,也是無效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包括工資、社會保險、勞動時間、勞動條件等具體來電諮詢。

9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的期限

2、合同約定的崗位和工作地點

3、薪酬標準及支付方式

4、違約的責任和解除合同的條款(企業,如有的話)5、合同其他約定的內容(補充)

當然,常規的合同簽約的主體、身份證件等我這兒就不談了。

10樓:王小呆哈哈哈

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係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瞭解。如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在六度伯樂網那邊看到過.

11樓:喵滾兒

明確約定關係到自身利益的比如工資標準啊,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

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還要對用人單位有所瞭解,像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等。多看一些職場方面的文章吧,會對你有所幫助,像六度伯樂網就很不錯。

12樓:北京李永軍律師

自己的權利和對方的義務

1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如下方面: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注意全面。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最好籤訂書面合同,並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

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即使在試用期內也要簽訂書面合同。

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籤「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很多,這個得看你們具體的工作崗位定了。

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有: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的約定。

三、是否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問題,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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