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合同法這合同能續簽嗎,《勞動合同法》中的「自用工之日起」適用於續簽勞動合同嗎?

2023-01-01 13:15:35 字數 6670 閱讀 2634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1)用人單位已經詢問了,這次你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除非他降低待遇,如果他維持原來待遇你拒籤就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

附:根據勞合法82條,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第三次簽定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這次他跟你籤的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2)這個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因為勞合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明確說明,降低待遇的情況下拒籤勞動合同才有補償,你簽約了,表示你跟單位協商一致以後同意降低薪水,所以之後你解除合同得不到補償。 (你問得太小白了吧,都籤合同了,怎麼會不知道待遇低於原有?)

3)法律所規定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是指「必須」簽訂,不需要勞動者提出,釋疑見1附

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的。

2)怎麼可能不知情呢,你籤勞動合同的時候你不會看啊?

3)看過有個屁用,不理解還不等於白看

勞動合同不是有說什麼條件下應該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看了還問個屁啊。

《勞動合同法》中的「自用工之日起」適用於續簽勞動合同嗎?

3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不屬於「自用工之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

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既然是「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張支付「雙倍工資」了。

當然,若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4樓:大道至簡

適用於續簽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已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解釋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5樓:楊寶潮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指的是新入職的員工,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為續簽勞動合同,後面所產的法律後果並不能引起雙倍工資的補償。

6樓:

1、不適用,只適用於剛入職的。

2、在未續簽勞動合同一個月後的工資要支付二倍,目前還未定,具體可檢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有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於續簽合同

未及時續簽合同超過一個月,應按照《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對於你補充的那一點,只是其中的一個觀點。實踐處理中確有根據該條認定不支付雙倍工資的情況,但通說是根據該條判定為應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有自動續簽的嗎?

8樓:諾諾百科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但勞動合同法有法定情形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可能出現。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預設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因此,雙方預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

11樓:找法網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可以自動延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合同裡面有沒有提到了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如果年齡在50歲,可以續簽合同嗎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可以不籤!

但是需要支付你2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

我是勞動仲裁員,勞動爭議、勞動諮詢可以hi我!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但企業可以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那麼他就要補償你2.5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可以一起主張權利

15樓:熊世鬆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這種情況企業可以籤,也可以不籤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續簽的,但應該給你3個月工資。

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有權不續簽第三次合同嗎? 10

17樓:加百列

1、單位無權且不合法。你有權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拒絕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照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件有四點:

第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

第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補償金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8樓:南巷如也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你要求續簽合同,而單位不同意續簽,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以你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如自2023年1月起入職,那麼你可以獲得相當於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在工作期間你因工緻殘(7級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法律法規】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維權途徑

法律已經針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補償做出明確規定,那麼勞動者究竟該怎麼維權呢?

(一)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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