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開除員工,員工能獲得賠償嗎

2021-06-05 09:17:20 字數 5347 閱讀 5794

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2、相關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額度較大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錯,公司給你賠償。

現在是你錯了,為什麼要給你賠償?要賠償,也是你向公司賠償。

3樓:王元頁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以工作失職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這時員工需要賠償嗎?如果有合同,需要賠償嗎?

4樓:車字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是需要負責,但是不能認為是全額賠償公司的損失。

有沒有合同,都不能

讓員工完全賠償公司的損失。

員工上崗前有沒有經過培訓,另外還要看具體的失誤是怎樣的,如果員工不是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那麼就應該不需要賠償的。最多,被解僱咯

另外你應該把整個事情大概的說一下,不然很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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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如果厚道的話是需要賠償的,但是如果不願意賠償,可以拍屁股走人,公司沒用僱傭合同,你矢口否認他也沒辦法。如果有合同他可以告你。

5樓:楊達成

1.員工不是老闆(股東)。2.

員工只是在打工(企業的工具)。3.員工非故意操作造成第三方損失,員工無需負責一切的賠償。

4.企業(公司)負全責(有限制和股份制企業是有限賠償責任)。5.

公司在做生意,不是員工做生意,這個道理你們要懂。6.直接責任人是工人,但是負責人不是員工,你們要懂,明白。

什麼都要工人負責,那你開什麼企業(公司),投什麼資,直接自己製造出機器人上班就行了!機器人造成他人或者公司損失,讓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們負責就行了!反正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有些行業工人一不留神很容易造成他人或者企業(僱主)的損失,這些風險憑什麼要工人負責?比如開車,途中一不留神造成交通事故,僱主不用負責賠償還要員工負責/疑問那你還開什麼企業、投什麼資、100%利潤給工人了/疑問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公司都沒有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有錯

再次公司有沒有制定規章制度說如果因為什麼而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多少如果沒有公司是依據什麼來處罰的,處罰金額的標準又是什麼?

最後一般公司對於這類都是作開除處理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因員工個人的嚴重失職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負有賠償義務.如果因為其他不可抗因素或不可預見的因素影響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一般是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去界定和衡量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簽定合同不影響責任的承擔與否.對於員工承擔不起的,法律也會視情形給予減免.

公司因員工工作失誤導致直接經濟損失而解僱員工,並不給予任何賠償,是合法的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額度較大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損失額度較小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對損失大小的界定,原則上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確認。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適當承擔部分損失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念忘秋天

如果確實有證據表明 員工的工作失誤 導致單位損失 並且損失 大於 辭退補償款的 話 合法 並且還是仁義 因為 沒要求員工賠償

員工工作期間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

1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勞動者只是一般失誤而非故意導致用人單位損失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一份子,勞動者的失誤是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不應當由勞動者分擔用人單位的風險。

12樓:牢牢糊糊

如果因員工個人的嚴重失職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負有賠償義務.如果因為其他不可抗因素或不可預見的因素影響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一般是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去界定和衡量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簽定合同不影響責任的承擔與否.對於員工承擔不起的,法律也會視情形給予減免...

另外,你籤合同了沒,沒有合同不需賠償,

有合同,在合同條款具體包括的範圍內賠償。

在合同範圍內有約定的,員工不賠償,企業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以什麼依據賠償?

13樓:

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主要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法律依據判斷賠償的。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是還有一種情況,賠償的情況還需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尤其是為公司造成損失2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損失,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在工作檢查中,其在工作中積極向領導彙報工作進度,領導也對後續工作進行了處理。施工人員沒有按照圖紙施工導致的問題,不是員工個人引起的,具體的情況由法院具體判決。

14樓:匿名使用者

國營單位不用怕。混著就行。大不了寫個檢查被處分下,最多扣掉1個月的薪水。

私人老闆的公司情況就不一樣了,沒好日子過。趕緊走人吧。工資不用要了。一個字跑。

15樓:ry似錦

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依據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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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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