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的過失照成公司損失8000,現在該怎麼賠償

2022-03-13 03:19:17 字數 5702 閱讀 7794

1樓:餘村林場

賠償是肯定要的,賠償多少,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公司的規定。

每月(賠償)扣除的標準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即620元)。

順祝好運!

2樓:彩虹無一

1、員工由於疏忽大意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罰,但是扣發工資有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每月扣發的工資不能超過應發工資的20%;二是扣發後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如果員工的過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式:一是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二是內容必須合法,三是已經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

相關規定如下:

1、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47條、第87條。

因我的過失導致公司經濟損失,我該全額賠償麼?

3樓:房產蔣店長

如果確實因個人的過失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個人應當與企業協商賠償。

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最簡單的一點,公司賦有監督管理權,的確是你造成的紕漏,但是公司監督管理失職,致使你的錯誤沒有被及時發現,所以公司也必須承擔一部分責任。另外你當時是在工作時間代表公司在進行工作,所以罰款必須有公司來承擔,你導致錯誤最多表示你做事不行,公司可以不要你或者公司對你進行罰款處罰,但是,不可以讓你來承擔公安機關的罰款。

5樓:山野柴胡

職工不承擔對企業的罰款。

自己過失造成公司很大損失,該怎樣賠償? 20

6樓:

1、勞動者承擔賠償的前提是因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該公司造成了損失,如果你女朋友的職責就是保管相關結算票據,而因自己的過失使票據丟失,那麼還是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你女朋友追償相關損失。是全部賠償還是部分賠償要結合勞動者過錯大小確定。

2、對相關損失數額應當以確定的實際損失為限,根據你說的情況,只是結算單據並不是現金,那麼公司應當積極的採取補救措施,能夠補充單據的進行補充,以最終無法收回的數額為準,而且無法收回原因是因為單據丟失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才能向你女朋友進行追償。

3、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人類美學經典

結算單據弄丟也不是什麼天大的事情,只要對方認可,也可以結算。所以此時考驗的還是公司和客戶的關係問題。另外,你女朋友的過失如果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可定時要承擔責任的。

不管是否離職,都應當承擔。;

8樓:3222王

本人負全責的話:有個規定就是要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 。

2.從你的個案來看,應該不用負全責,如果公司要求你承擔一半甚至更多責任的話,說明你的公司不是一家好公司,走人吧,那個賠償也不要認可啊。

3.為什麼說你不用負全責呢?因為管理是一個系統,個人只是其中一環,個人出了偏差,而系統未能防範,那麼系統承擔管理責任,一般都二八開,就是說個人承擔20%,企業承擔80% 。

4.如果企業真要你承擔全部責任,不要認可,去申請調解吧,這樣企業就要舉證你是這件事發生的必然性因素,企業沒有責任,這個證據不好找。另外給個建議:

你的所有單據要求上司稽核和批准,對你和公司都有幫助。如果是現金支付,你自己謹慎啊,這個是沒有人能替你稽核的(不過企業應該設定支付限額,大了就要求2人共同辦理,可以降低風險)。

在職時由於我的過錯造成公司的損失,離職後公司要求我賠償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損失,勞動者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具體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裝置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後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後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10樓:

沒有關係,公司主張要你賠償,是需要相應的依據的,比如勞動合同都沒有,你如何要求我做賠償。這個舉證責任由公司來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沒有相關規定

員工無意過失照成公司損失怎麼賠償

11樓:逍遙

你好這個是不合理,你又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由你承擔這個損失;當然,如果你與公司約定這樣,而你沒有辦成,由此造成損失,這是要賠償的;

每月扣20%是指在合同期內,如果合同到期,最後會一起扣的,因此,不是20年,而是合同期滿為止!

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 我應該怎麼賠償

12樓:言值老師

回答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更多6條

13樓:孫豔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根據《 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 合同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 工資 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 工資 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 工資 部分低於當地月 最低 工資 標準,則按 最低 工資 標準支付

如果是賠償多少損失的話,就看公司對您的處罰是多少

然後這個經濟損失從您工資里扣,不得超過百分之20

提問領導叫我鑰匙編號,我編好後沒找到他,放保安處,並通知他,第二天叫我拿上去收公室,他不在,我放桌上,過了一月他說,我沒給他,現在我離職協議簽了,他叫全額賠償750丶

我現在沒法證明,我交給他了,他通知人事,從我離職工資里扣,他是老闆,請問我該賠償多少比例?

回答這個是變相辭職您

這個您是不需要賠償的

反倒是他要對您進行賠償

公司突然辭退員工,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算,半年以下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工資。屬於自己的正常工資應立即結算,至於入股的錢這主要看你在入股公司時鑑的書面合同是怎麼籤的了,正常是把你入股的錢退給你。勞動者辭職報告交一個月後,是可以離開公司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提問我給公司幹了兩年多,老闆辭退我,答應賠償兩月工資,協議我簽了,籤的離職協議,29

回答那您是不需要對他進行賠償的

您只是給鑰匙編號,編號的鑰匙不見,您也只是對在這個鑰匙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提問二十九號籤的,幹到三十一號,三十一號昨天通知我,因我過失上面給你說的情況,叫我全額賠償七百五十元,依勞動法該賠嗎,若賠該賠多少,他咬定我沒給他,現在重新配必須接收器和遙控一起配,是卷閘門遙控,五把一共價值750

回答依照勞動法。這個賠償是不合理的,您不需要賠

並且您當時給他的時候,到他追償已經過了一個月

當時不說不見,現在說不見造成損失

存在故意欺詐的可能性

提問離職前,他是問過我,我說給他了,他說有沒有,他說就那串不見了,我也找了,沒找到,他說叫我看著辦,我說必須叫商家,他昨天通知人事,人事打**叫我賠,從結餘工資賠,離職後要七天後才能拿到工資,依勞動法就算我沒法證明給他了,這種情況也不用賠嗎?

回答是的,這個是他舉證的部分

並且都過了一個月,不是他說沒有就沒有的

如果他硬要扣您工資您就聯絡勞動局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

更多20條

14樓:濤聲海韻

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工作過失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為工作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開除員工,員工能獲得賠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三 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1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 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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