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工作中操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讓我自己辭職,我這個月的工資還有嗎?還有上一年的獎金

2022-06-05 23:01:40 字數 6264 閱讀 4423

1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

本人在工作中操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讓我自己辭職,我這個月的工資還有嗎?還有上一年的獎金本人是做食品加工行業的,在工作中一次個人操作失誤,公司方面聲稱對其成品增加了不合格風險,一旦不合格將造成20萬的經濟損失。檢驗結果還沒有出來,公司領導找我談話並讓我在一份報告上簽字,簽完字之後就讓我去找人力主管,人力主管說為了不在我的檔案上留下汙點,公司就不辭退我了,讓我自己寫離職申請。

我們下個月就要發去年的獎金了,公司還會發給我嗎?還有這個月的工資我有沒有?

我說的:

你在工作中操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讓你自己辭職,這個月的工資理論上還應該有。發去年的獎金公司也應該給你。

注意,我說的是應該給你工資和獎金,如果他們不給,也是沒辦法的事。

你千萬不要聽別人胡說八道讓你投訴、維權、起訴之類的餿主意。

你如果按他們的餿主意去辦了,人家說讓你賠償損失,你那點兒工資和獎金是不夠賠的。

2樓:超級

公司不會發給你了,原因是你已經造成事故,不把你開除扣罰錢款就已經很好了

因為在實習期間,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半個月之後,自己辭職了,公司可以扣除一個月的工資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行為,一般沒有重大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是否賠償和賠償多少的問題:

一是看你們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二是看你們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制度應是依法制定,並向員工公示及到勞動部門備案),

三是看確定你們肇事雙方及公司在這起事故中各自承擔的責任。

4樓:榴蓮的鬱悶

不應該吧 如果是物資的損失 那你是要賠錢的 但不應該扣工資

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 我應該怎麼賠償

5樓:言值老師

回答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更多6條

6樓:孫豔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根據《 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者 合同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 工資 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 工資 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 工資 部分低於當地月 最低 工資 標準,則按 最低 工資 標準支付

如果是賠償多少損失的話,就看公司對您的處罰是多少

然後這個經濟損失從您工資里扣,不得超過百分之20

提問領導叫我鑰匙編號,我編好後沒找到他,放保安處,並通知他,第二天叫我拿上去收公室,他不在,我放桌上,過了一月他說,我沒給他,現在我離職協議簽了,他叫全額賠償750丶

我現在沒法證明,我交給他了,他通知人事,從我離職工資里扣,他是老闆,請問我該賠償多少比例?

回答這個是變相辭職您

這個您是不需要賠償的

反倒是他要對您進行賠償

公司突然辭退員工,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算,半年以下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工資。屬於自己的正常工資應立即結算,至於入股的錢這主要看你在入股公司時鑑的書面合同是怎麼籤的了,正常是把你入股的錢退給你。勞動者辭職報告交一個月後,是可以離開公司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提問我給公司幹了兩年多,老闆辭退我,答應賠償兩月工資,協議我簽了,籤的離職協議,29

回答那您是不需要對他進行賠償的

您只是給鑰匙編號,編號的鑰匙不見,您也只是對在這個鑰匙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提問二十九號籤的,幹到三十一號,三十一號昨天通知我,因我過失上面給你說的情況,叫我全額賠償七百五十元,依勞動法該賠嗎,若賠該賠多少,他咬定我沒給他,現在重新配必須接收器和遙控一起配,是卷閘門遙控,五把一共價值750

回答依照勞動法。這個賠償是不合理的,您不需要賠

並且您當時給他的時候,到他追償已經過了一個月

當時不說不見,現在說不見造成損失

存在故意欺詐的可能性

提問離職前,他是問過我,我說給他了,他說有沒有,他說就那串不見了,我也找了,沒找到,他說叫我看著辦,我說必須叫商家,他昨天通知人事,人事打**叫我賠,從結餘工資賠,離職後要七天後才能拿到工資,依勞動法就算我沒法證明給他了,這種情況也不用賠嗎?

回答是的,這個是他舉證的部分

並且都過了一個月,不是他說沒有就沒有的

如果他硬要扣您工資您就聯絡勞動局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

更多20條

7樓:濤聲海韻

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工作過失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律圖網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9樓:深圳張勇律師

1,要看你的過錯大小及損失,確定你應賠償多少。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及時申報可以事後補申報,國家又不會沒收,有這麼嚴重嗎,你們財務騙你的。

沒事啦。

工作中失誤造成的公司損失,公司有權讓員工全部承擔損失嗎? 15

11樓:弭孤晴

不會全部扣除的,沒必要辭職吧

因個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個人要承擔責任嗎

12樓:

是的,可以要求你承擔,但是,這個看你的行為是屬於工作還是不屬於工作。比如,對某專案估算不足,這個可以不負責,但如果是個人其他行為,比如忘記做了導致損失,這就是你的責任了

13樓:空虛美的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

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如果個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個人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則需根據情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或刑事責任。

15樓:湯安吉

公司有權讓你承擔責任.

16樓:

那要看你給公司造成了多大的損失了?

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我辭職後還用賠償嗎?

17樓:米蘭加油

你辭職單位絕對會讓你一次性或者分期賠償的,而且這個也是你應該賠償的,因為你給單位照成了重大損失,單位有這個權利讓你賠償損失。

18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看情況了,但你最好是主動膽白或承辦錯誤,看公司能不能不要你賠償或賠償少一點,如果你真的害得他們有了重大損失就留下來,為他們服務吧

19樓:匿名使用者

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你這個就不叫辭職了,叫公司辭退,辭退是沒有賠償的,如果你在勞動合同上面有約定或者是在員工手冊裡有這方面規定的,可能你還要賠公司,但這要看你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有多大。

20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應當賠償,但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方面:

一是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

二是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三是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1樓:我恐乃恐龍離我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勞動者不用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也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7、「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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