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相逼員工辭職該怎麼辦公司變相逼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2021-03-06 14:48:24 字數 4815 閱讀 3312

1樓:墨汁諾

1、勞動合同中肯定有約定的:服從公司安排,不服從安排就是違反了勞動紀律,在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做解除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2、加班工資的多寡是與勞動對應的,按照勞動法規定加班是要額外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也沒有違規。

3、合同到期不在續約,提前通知也是合理的;

4、如果公司解除合同進行補償,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執行的,不從在問題。

因此在整個事件工程中公司沒有違法,希望你們還是與公司協商,如果團體這樣耗的結果對雙方都不利,個人損失更大。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員和人民**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2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公司不要你了就耍手段,叫你打掃衛生,你說加衛生費他不加,你不打掃衛生他說你不服從安排,一分錢補償也沒有?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遇到你這樣的情況,同樣是臺灣企業,在上海25年的企業了,說是要關係長久,都是屁話,需要的時候臉面桃花,不需要的時候冷若冰霜,現在因為閔行這邊要建高架,工廠要搬遷,於是老闆天天研究怎麼少賠員工錢,關於逼迫員工離職這事,老總放話有的是手段,我們現在這些業務人員也都沒辦法,耗著一批,走了一批。研究好勞動法,留存一些證據,能告就告,勞動仲裁還是有希望的。

4樓:萬里雪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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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變相逼員工辭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

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

償金。」

1 如果你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還麼有到,那麼,公司應該賠償你至少2個半月工資;

2 如果你沒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該賠償你12*月工資,再加上2個半月工資;

3 你需要做的事情:找到勞動合同,看看上面簽訂的月工資是基本工資還是真實工資,如果是

基本工資,找到每月你的工資條,或者工資打銀行卡的記錄,如果根本沒有勞動合同,還是要

找出你的工資條,還有公司辭退你的退工單

4 證據蒐集完成後,你可以和公司談判,也可以起訴。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效益不好,這是正常現象;

7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繼續與他耗下去,走了一些人之後就正常了;這也是公司的臨時舉措 ,不會時間太長;

2.利用業餘時間找工作,找到了好的就跳;

公司變相的逼迫員工自行離職怎麼辦?

8樓:aa微湖來客

企業逼迫員工自行提出辭職的藉口一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等。

上述三種情況,無論企業依據哪一類情況,要求員工接受降薪、降職、調崗、變更工作地點或離職的,都應當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換句話說,如果企業提出降薪、降職、調崗、變更工作地點或離職等任一解決方案,員工均不同意的,企業依法只能按照員工的原工作崗位、原工資待遇繼續留用員工,否則就只能按辭退員工處理,除支付工資外,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企業在上述手段之外加上拖延支付工資、拒不支付工資等行為的話,員工則可以到勞動監察機關舉報,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這樣的話,員工是否留在企業繼續工作,由員工自願選擇,企業無選擇權,且如果員工選擇離職,企業不僅要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還得支付應付未付部分加50-100%的賠償金。

如果企業以不簽訂或拖延簽訂勞動合同方式逼迫員工離職,員工採取上述舉報、仲裁或訴訟措施後,如果員工選擇離職,企業不僅要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還得支付應付未付部分加100%的賠償金。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公司逼迫員工自己離職,可以繼續上班,不要寫辭職申請書,寫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採取暴力方式威脅員工可以報警。自己私下錄音錄影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如果實在是屬於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公司必須要提前一個月向勞動部門申請,並在公司明文公示,然後按勞動法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如果有強迫員工離職現象,可以依法要求兩倍補償。

公司變相逼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11樓:lszl是我

有不少企業都這樣操作了,也沒看到誰誰誰有什麼問題承擔什麼後果,你真的能管?國家不是管的挺好嗎?企業是弱勢群體,員工不該欺負他。

12樓:柒夜雪

有網友在網上尋求幫助「公司為了省成本,把兩個崗位的工作合併成一個人的工作,現已把我的工作交接出去了,公司叫我寫辭職書,如不寫就待崗培訓給最低標準工資,現在公司已經不安排我工作,就等我寫辭職書,我該怎麼處理?」

這是一個「公司不安排員工工作讓員工閒著沒事幹逼員工主動辭職」的職場常見案例,目的是達到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其實在現在一些公司很常見了。

有網友面對這種情況說到「優勝劣汰!也許是我們做的不夠好,首先反思自己的錯。企業並不是慈善機構,它需要我們創造價值,創造利潤!」

但是公司不安排題主工作,那肯定是不安排工作任務、不提供生產物料工具裝置或不提供辦公工具等,理應看作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真的是這樣可以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當然了網友的話也不能完全不考慮,畢竟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有責改之,也算是個人生的經歷。

總之就是簽訂合同後,公司並沒有理由讓員工自己被迫提出離職,公司可以辭退,但是辭退是有補償的。如果真的不喜歡一家公司,而且在公司裡完全沒有發展的空間,最好不要在那種公司一直耗下去,畢竟浪費是的自己的時間和機會。

13樓:萬里雪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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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箕廣折含玉

如果公司變相逼員工辭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

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

償金。」

1如果你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還麼有到,那麼,公司應該賠償你至少2個半月工資;

2如果你沒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該賠償你12*月工資,再加上2個半月工資;

3你需要做的事情:找到勞動合同,看看上面簽訂的月工資是基本工資還是真實工資,如果是

基本工資,找到每月你的工資條,或者工資打銀行卡的記錄,如果根本沒有勞動合同,還是要

找出你的工資條,還有公司辭退你的退工單

4證據蒐集完成後,你可以和公司談判,也可以起訴。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

1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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