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條什麼意思,合同法第28條和29條間的矛盾

2021-03-03 20:27:36 字數 3034 閱讀 9311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來》第二十八條源,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釋義:本條是對延遲承諾的規定。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於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

本條的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相關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該承諾有效。另外,本條的「承諾期限」不但指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期限,也指要約人未規定承諾期限,而根據實際需要推斷的合理的承諾期限。

2樓:匿名使用者

意思是受要約人應該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做出,逾期做出的話,只有在要約人承認該承諾仍然有效,否則此時受要約人作出的不是承諾,而是發出的新要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二。二十八條的內容

3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二)》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是: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為: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結合上述條文,本條的理解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則可要求增加違約金至實際損失。由於違約金已經彌補了守約方的損失,因此再向違約方申請損失賠償就沒有依據,法院就不會支援了

4樓:大律師網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要正確適用該法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違約金的性質。

5樓:誠心為您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第28條和29條間的矛盾

6樓:陳金華

不矛盾。bai這是兩種不du同的情況。合同法第zhi28條規定的是dao

承諾遲延,超過承回諾期發出要約。合同法答第29條則是承諾遲到,要承諾期發出承諾。

合法法第28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29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7樓:匿名使用者

其他的原因指的是郵政部門的過錯導致的延遲。

8樓:匿名使用者

........

請注意看bai各條的第一句。

一個du是超過承諾期限發出;zhi一個是在承dao諾期限內發出。

二者雖然專都屬

遲到,但法律保護的側重方是不一樣的。前者預設承諾無效,側重保護要約人(因為受要約人遲發);後者預設有效,側重保護受要約人(因為受要約人無過錯)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條正是bai合同法公平原則的體現du。zhi

在28條中,受要約人dao是超過承諾期限才發出承回諾,存答在過錯,因此將是否接受該承諾的選擇權給予了要約人,加重了受要約人的責任。

而在29條中,受要約人是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只是因為其他特殊原因才致使承諾未按期到達,過錯不在於受要約人,但因為要約人也未有過錯,若必須承認該承諾有效,對要約人也不公平,因此附加了一個要約人若要不接受承諾的及時通知義務。

合同法的含義是什麼?

10樓:博博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簽訂合同需在合同法的約束下,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裡,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

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

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合同法第二十八條,什麼叫做新要約?

11樓:西雷電

一個合同

由要約和承諾組成。新要約就是成立新的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我本來出一塊錢買只你的一隻筆,你不說不行,要兩塊。

這時一塊錢一支筆的合同不成立。現在面臨的是二塊錢一支筆的請求,如果你答應,就是一個新的合同。不答應,那就無合同產生。

12樓:刺身金魚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合同法》有關內容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注意這個「其他原因」,指的是郵政部門的過錯,當事人對於延遲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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