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88條,不適當和牴觸有什麼區別

2022-06-28 10:26:32 字數 4456 閱讀 5748

1樓:同城聽你說

不適當.就是不合適,不可以。牴觸,就是輕微的反抗。

2樓:神羅★天徵

關於什麼是牴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下幾種情況應當屬於「牴觸」:(一)上位法有明確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相反的;(二)雖然不是與上位法的規定相反,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規定的,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三)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與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的;(四)違反了本法關於立法許可權的規定,越權立法的;(五)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符合上述5項中任何一項,都可以認為是與上位法相牴觸。

關於什麼是「不適當」,本條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不適當就是不合理、不公平。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視為不適當:(一)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的標準或者遵守的措施明顯脫離實際的;(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的義務與其所享有的權利明顯不平衡的;(三)賦予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要求與其承擔的義務明顯不平衡的;(四)對某種行為的處罰與該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明顯不平衡的。

在立法法中,兩部法律衝突怎麼辦

3樓:冬去春來夏又至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據此,如果部門規章和法律發生衝突,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現行法律,下列哪些機關有權撤銷較大的市的與法律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

4樓:四哥有法說

根據現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較大的市的與法律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5樓:

a 憲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制條例和單行條例。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立法法第88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無權改變;全國人大隻可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無任何改變或撤銷作任何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的權利。

立法法和憲法之間的關係

7樓:shelia**油

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處於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都是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制定的。

2、由於憲法地位的特殊性,它不可能對所有法律做具體的、詳細的規定,只能對最原則、最基礎的一些內容進行規定。

3、我國憲法對立法許可權的劃分、立法程式、法律解釋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但由於憲法對立法許可權的劃分不夠具體、不夠明確,導致有些法規、規章與法律相牴觸或者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衝突;有些法規、規章的質量不高,存在著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片面強化、擴大部門的權力,為本部門、本系統帶來不應當有的審批權、發證權、收費權、處罰權;有的還超越職權,擅自解釋法律、法規,或者各搞各的規章。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也嚴重地影響了正確執法。

4、所以為了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制定一部《立法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做出統一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簡言之,《立法法》是根據憲法授權制定的。

8樓:古葉

這個問題,打一個比方來說,就更清楚些。文章寫得好不好,那是寫文的事情。而語文修辭法,它雖然沒有文章的精彩,但是它卻揭示了寫文章的規則。兩者看起來不同,但是有聯絡。

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哪些地級市享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9樓:淮安浙江人

2023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權擴至所有設區的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的規章相牴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改變或撤銷地方人大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嗎?

10樓:老徐的貝因美

只能撤銷不能改變!

看下面的第二款:

第八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11樓:手機使用者

有oln見立法法第88條

12樓:素芫

有,見立法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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