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條

2025-07-28 06:16:55 字數 3602 閱讀 8609

1樓:網友

三十年口糧地合同面臨報廢,二次分地不存在,土地承包法等於莫須有的法律,等於沒有承包土地的承包法。

2樓:網友

可以以違約去法院起訴。

3樓:網友

你們是否簽訂了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中是否著明承包期內不得變更或調動土地?你看一下合同是否完善同時你可以根據2002年頒佈03年執行的《土地承包法》來判斷一下你的情況或者到縣級部門的農發局去諮詢一下 因為現在對於農村來說還存在著很多的「土政策」 如:有些地方有些政策是5年一小調動。

但有規定在承包合同合法切成立的情況下 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地的 (特殊情況的村委會可以通過向上級申請來調動承包地 我說的特殊情況土地承包法中都有明文規定 你可以去查詢一下)

急求《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主要是第24條,全文更好。多謝!!

4樓:網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

5樓:魯能是冠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發包方的做法是錯誤的。你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調解不成時,你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6樓:愛不再迷茫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如果沒有簽定書面合同,而只是口頭協議,那麼這就不是合同行為,口頭協議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法律講究的是證據,書面合同能作為法律訴訟的證據,口頭協議是不能形成證據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如果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出租給第三方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只需要口頭協議即可。這種情況下的口頭協議是有效的。

7樓:知道百寶箱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口頭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凡事要有憑有據,口頭什麼都能說!

8樓:網友

1、屬於要式合同;

2、《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關於農村耕地30年不變的細則

9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關於農村耕地30年不變的細則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求專業人士解釋一下,急

10樓:匯法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如果雙方合同無限期的履行下去,對甲明顯不公平,因為甲將長期喪失對自己安身立命保障—土地的支配權。人民法院可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如本案中,雙方對流轉期限沒有約定,那麼,根據《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應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即甲可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該條是關於情勢變更適用範圍的規定(法條中「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就是情勢變更啊),二、適用情勢變更限定兩種情形:一是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不收取流轉費用(零流轉、免費即土地轉包他人);二是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向對方交付了費用(欲稱「倒貼皮」、倒帖錢)。

12樓:網友

換著種了的土地,因國家徵地補償款該歸誰。

2015農村土地承包法多少年調整一次

13樓:胡茂銘

《土地承包法》不存在多少年調整一次,只是部分條款需要修改的,必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14樓:哈哈親愛的

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03年實施,當時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調整一般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有2/3的村民或者2/3村民代表同意,才可以進行土地調整。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第二條的疑問?

15樓:孫法官說法

《最高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是確定土地承包仲裁與訴訟哪個程式優先的問題。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處理程式的確定如下:

1、當事人可以先申請土地承包仲裁,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2、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如協議有效,應當先進行仲裁。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訴。

3、一方起訴,另一方仲裁的,由法院處理,仲裁機構要撤銷案件,但當事人已經接受仲裁管轄又起訴的,由仲裁機構處理。

4、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法院起訴。

最高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司法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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