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股權問題,多人合夥公司股權分配問題

2025-07-27 08:46:34 字數 5212 閱讀 3902

1樓:中華一郎

實際上你是花60萬買的原股東石場的實有資產。所以,60萬應計入實收資本,大於原資產的部分計入「商譽」。

多人合夥公司股權分配問題

2樓:披頭仙翁

顯然,按你說的情況,平均分顯然不合適,也於公司發展不利!

既然那三人的意見已經出來了,這個公司就比較難辦了:平均分股權吧,對ab不公,也對公司發展不利;不平均分吧,那三人顯然不願接受。

所以,這公司就別辦了,或者,就明明白白地按實際能力分配投資額和股權(其實,既然那三人已經提出平均了,就算是以後按能力不平均,那也很難搞的好的)!

一句話,公司內部關係的協調是公司發展的先決條件!股權問題首當其衝!

3樓:網友

平均分不好。這樣做的企業都沒有好結局。

依照能力、經驗、和資金能力來構建股東結構,這個是現代企業的推薦的公司治理機制。

合夥企業是否可股權質押

4樓:網友

可以辦理股權質押,股權質押僅對所質押股權有所限制,而不能限制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行為,當然質權人將代為行使質押股權所產生的權益,雙方同意即可辦理股權質押。

股權出質流程。

1、 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

2、 填寫**等材料(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提交執照影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檔案、證件。

3、 現場材料提交(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於**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4、 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受理後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您的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視窗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5樓:學霸說財

合資企業可以進行股權質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需要到交易所辦理登記,沒有登記質押不成立,債權人不能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聽過甚至因為需資金應急有做過汽車、房屋質押等手續。實際上**裡也存在「質押」這個東西,那麼「股權質押」都包含了哪些內容呢?咱們今天就對其做個瞭解。

使知識範圍得以拓寬!

還沒開始時,知道買到**是很多投資者所希望的,那麼朋友們趕快領取這些福利--機構精選的**榜單新鮮出爐,這是個好機會,可不要錯失:【絕密】機構推薦的**名單洩露,限時速領!!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屬於融資工具,可以用來彌補現金流,要是營業出現了什麼狀況也可以用它來改善。

不過,像是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還是會有的。

對**有什麼影響,最終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1、利好**的情況。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經營主業或者是開展新專案的話,這都是利好的事情,畢竟能夠開疆擴土。還有,質押的是流通的**的情況的話,這意思也就是市面上該股的**數量變少了,需求量基本不變,那拉昇該股所要的資金量都減少了,如果說能處在市場風口就容易開啟**。

2、利空**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公司財務的窘況也就被暴露了,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會減弱。此外,股權進行高質押的話,倘若導致股價**,甚至跌破預警線,若是**公司**質押**,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也就是說,影響市場對該**的做多情緒,是由於**公司**質押,最終可能會造成股價**。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是否可以出質?合夥有強烈的人合性質,合夥人之間人身依賴關係是合夥存在的基礎,合夥人間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史尚寬先生認為合夥的出資與合夥人地位緊密結合,與其合夥人地位不可分離,不適於作為質權標的。

但律師認為,依照《合夥企業法》,合夥人可以在內部轉讓出資,在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條件下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合夥人的出資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當然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且該法第24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需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可知,我國認可了在合夥人一致同意條件下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

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我們可以理解為廣義上的「股份」。在我國臺灣法上,股份一詞不僅包括公司股份還包括合夥股份。鄭玉波:

民法物權》,三民書局1989年2月修訂13版,第325頁。就合夥企業與公司本質而言,都是一種營利經濟組織,都具有鮮明的團體性。合夥企業作為經營團體,可以開立銀行帳戶,可以作為獨立的訴訟當事人;並且對其財產有相對獨立的財產權。

因而使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權益有社員權的性質,除了財產權還包括對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等非財產權。所以合夥人對合夥的財產份額形成的權利不是單純的自然人所有權,而是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權,亦可稱為「股權」。故而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是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

除了「需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的設質限制外,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質押給本合夥企業。這是因為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這一限制同樣也適用於合夥企業。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只要雙方同意。

合夥企業內部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8樓:清流一波

對於企業內部轉讓,一般都有乙個優先認購權。即公司創始人或實際所有人在轉讓給你的合同上的約定,「當有股權轉讓意向並且轉讓**相同時,原先轉讓給你的股東具有優先認購權」也就是說,**相同時,你必須得把股權轉讓給他。這是當初你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裡明確表明的。

你可以翻一翻當初的轉讓協議是否有這一條。其次就是,當初轉讓協議的特別約定啥的,比如多少年之內不得轉讓,股權回購的**約定等。內部轉讓行為必須提前通知所有股東,這是為了讓所有股東有權參與此次股權裝讓的目的,沒有通知的話,《公司法》規定:

此次轉讓行為視為無效。詳情請看《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9樓:甦醒吶

公司應當依法成立;

出讓人依法取得股東資格;

取得股權程式合法。

****股權轉讓規則:

不管怎麼樣,股東只要想轉讓股權,沒有可以阻礙的因素。

72條最後一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正確理解:法律賦予了公司自由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很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這些約定也有總的前提,即,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法律原則。

公司法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國家法律對公司的設立、經營等活動採取自我治理優先的原則,只要沒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當事人股東之間的約定受法律保護。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不能違反國家對鼓勵經濟發展,公司股權自由流動促進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所以,章程的規定可以嚴於公司法,也可以寬鬆,在章程中對該類事件沒有規定的,再尋找公司法的約束力。

針對股權轉讓的問題,章程可以約定「對外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這就比公司法嚴格多了;也可以規定「對外轉讓須經其他1/4股東同意」,這又比公司法寬鬆得多;還可以約定「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

章程均為限制性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在經濟活動過程中時刻保持公司穩定性和經營活力的要求。

如果公司章程禁止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權利,那麼當股東不想繼續參股時,公司其他股東又不願受讓,勢必將限於乙個人為的公司僵局,股東的權益無法收到保障,將會行使其他訴權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進行訴訟,極易導致公司經營陷入不穩定狀態。

立法本意也重點關注於公司的經營運作穩定發展,靠公司章程的認為約定禁止股東的合法權利並不現實。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公司章程可以限制,但不可禁止。

10樓: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這是因為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並不影響有限合夥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有限合夥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依法進行,一是要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二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11樓:趨勢投資人

提前三十日按約定的方式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規定: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關於投資合夥公司股權問題

12樓:張翔老師

您問的是公司的頂層設計問題,中間加了乙個持股平臺就是這個投資公司,這樣看來是相應稀釋了的。

13樓:商道合一

如果沒有另行規定,也就預設同比稀釋。

請教有限合夥企業是否需要國有股權的界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1、有限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國有企業資格,但因為國有企業只能做有限合夥人,不能做執行合夥人,所以不存在有限合夥是國有股權控制的概念,所以不需要界定;2、根據《境內**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第八條 本辦法頒佈後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份****,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並結合合夥企業特性,本人認為不屬於轉持情形。

15樓:匿名使用者

1.國有股的認定,在***那邊掌握的尺度不是公司法上的規定,他們認定的只要是國有成分佔到51%以上,都算作國有股東,都不能成為gp,但有一種規避方法,即不超過75%的內資國有股+不低於25%資國有股(比如在香港的視窗企業,中銀投等)成立的公司,算作中外合資公司,這類公司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企業是否認定為國有股,就是簡單看gp和lp中,國有股佔比是否超過50%。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們國資pe的一般標準,你提到的三個問題一般採取如下規避方法:一般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都在50%以下,而且避免單一國資成分相對控股。希望對你有幫助。

17樓:匿名使用者

他這個情況可能是國有企業和其他國有企業聯合投資設立了乙個子公司或者投資管理公司,由這個投資管理公司擔任gp,這家gp通過各種渠道募集資金成立了乙個合夥企業。國有股權的劃定還有社保劃轉確實是乙個問題,一般對這個都很敏感,也比較謹慎。

18樓:匿名使用者

北京:北京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關於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意見」 -京金融辦[2009]5號,第13條規定「十。

三、國有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可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設立合夥制股權**或合夥制管理企業。」,但這裡限定了「國有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其他地方不知有沒有相關規定,據瞭解上海、江蘇一帶很多國有gp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力和義務,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力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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