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2025-06-03 05:30:18 字數 5253 閱讀 7415

1樓:平平老師吖

一、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途徑包括哪些。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條例》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式和程式解決其爭議: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當然,協商解決並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只是國家對當事人自行解決勞動爭議這種方式予以認可。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並有權申請調解或仲裁。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此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從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協議,則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60至9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另外,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服,則應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襲兄,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的有關程式進行。首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調解,如歲彎果雙方當事人就勞動爭議達成協議,法院將制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生效,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書面判決。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乎禪悶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可知,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請工會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另外,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兆穗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消猜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拿念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決勞動爭議通常有哪些途徑?

3樓:孫旭權

勞動爭議發生後,有下列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則依法向法院起訴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搭冊喚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知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姿如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具體有哪些

4樓:唐玉娟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一、有調休公司不批怎麼辦。

產生勞動糾紛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碼伏槐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申請仲裁。

二、勞動仲裁中指的是什麼。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沒簽勞動合同是否就能剋扣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扣除工資,員工有事實勞動關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1、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和扣除的工資;

2、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遲友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5樓:賈寶驊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肆掘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裂伍核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橘戚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6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麼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這裡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第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第3、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7樓:張偉傑

根據相關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8樓:法律快車

勞動糾紛應當找勞動監察部門或者找勞動仲裁機構解決。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

建議在收集相關資料後,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樓:君同法律**諮詢

一、協商程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

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二、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

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訴訟程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程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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