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被看好會延長試用期嗎?試用期延長的情形都有哪些?

2025-04-15 23:55:19 字數 2994 閱讀 6923

1樓:無雅詩

一、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隱巨集定的上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所以,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喊稿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根鄭攜孝據現行法律,不得延長試用期。

2樓:帳號已登出

工作不被看好會延長試用期,試用期延長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勞賣敗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3年的合同,法律允許的試用期時間上限為6個月,那麼在已經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最多再延長3個月。

試用期內員工如因不勝任工作中喊顫、出勤率未達標準或公司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其他合理原因的,用人單位可合理延長試用期,勞動者承諾同意上述變更規則。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試用期延長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限額。

延長要有正當理由。

雙方合理協商,意見一致。

延長試用期協商一般應當在原試用期內開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時第二款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司法實踐滲攜中,關於延長試用期的問題,如果是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期限,當然是違法的,但如果在最長試用期期限內延長是否合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3樓:開心的壹家人

試用期延長實際是勞動合同的變更,你是可以拒絕變更的,這樣單位要麼讓你轉正,要麼就得解除勞動。

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

拓展資料。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孫扮擾年以上缺並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員工在入職之前會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對於試用期多是三個月或者是六個月,法律沒有明確要求不允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其最長時間範圍是有要求的,即不允許超過六個月,是根據其勞則旦動合同的約定的工作年限而定,如果過長則為不合法。

試用期延長的四種情形

4樓:惠企百科

1、協商延長:協商,代表要雙方同意,不能單方延長,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法定的試用期期限;

3、不可抗力延遲老長:比如雙方約定試用期6個月,其中近2個月恰逢受新冠疫情影響公司停工停產期間,員工在此期間未提供勞動,公司客觀上無法對員工進行工作表現、工作技能等方面的考核,這種情況下,公司要求塌旦念延長員工試用期具有合理性;

4、造成用人單位無法進行完整考察勞動者的情況。

5樓:郭永勝

法律分析:1、勞動者表現平平,企業感到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沒能對其工作能力進行全面掌握,於是希望適當延長其試用期再考察一段時間。2、企業對勞動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但是企業由於各種原因,一時招不到更合適的人員進行替補,在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至企業找到合適的替補人員。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請假時長或次數太多,臘拿使得企業無法對其進行正常的考核,故而希望延長試用期。4、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輪巨集搭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絕州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不合格不可以延長。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

試用期延長的四種情形

6樓:李顯詩

法律分析:試用期期限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決定延長的應當無效腔巖。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

約定的試用期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盯閉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伍則御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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