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若干規定

2025-04-07 01:55:28 字數 2028 閱讀 3524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1樓:周楊

國家土地所有權,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國家土地使用權,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但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多佔少用、佔而不用的,其閒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並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

土地所有權的概念?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使用權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國家規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樓:法律諮詢

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若干規定。

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我國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二、土地歸國家所有的情形。

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

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三、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他任何組織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於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所以其四項權能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

而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是具備法定條件的,並且依照法定程式或者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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