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工作總結
1樓:
摘要。您好親勞動合同續簽工作總結如下,本人於20xx年11月6日與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來我在領導及各位同事的關心與幫助下,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各方面有了較大的進步。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
現將日常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您好親勞動合同續簽工作總結如差銀仔下,本人於20xx年11月6日與公司虛汪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年來我在領導及各位同事的關心與幫助下,嚴格要求自己搏橡,認真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各方面有了較大的進步。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現將日常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日常工作作為一名公司工作人員,每天應對繁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這一年來感覺自己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進步,較好悉巧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但要做到優秀,自己的能薯塌力學數陸圓識還有一定距離,我將從多方面努力,進一步提高自身能力,以積極的心態面對每天的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本人能認真地開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握前在:經驗不足,在一敗改些工作細節上還考慮不到位,以致於工作起來有時不能遊刃有餘,段枯清工作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
今後消耐我要加強學習,拓展知識面,靈活運用自己舉州的知識拿答春,在實際工作中,優化工作質量。努力改正自身缺點,熱情、主動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此致敬禮申請人:日期:
勞動合同續簽怎麼寫
2樓:袁霄霄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於一定範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桐迅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範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
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期滿 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 事實勞動關係 的,視為 續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4、特殊工種 勞動合同續簽 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勞動合同期限 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
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簽訂的勞動合同 期滿後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 。 5、滿足特定條件後應訂立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無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姿鉛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個人工作總結優缺點,如何總結個人優缺點
內容來自使用者 尚閱科技 工作總結 個人工作總結優缺點 姓名 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個人工作總結優缺點 第一篇 個人優缺點總結 第二篇 個人優缺點總結 第三篇 個人優缺點總結 第四篇 個人優缺點總結 第五篇 個人優缺點總結 正文第一篇 個人優缺點總結 個人優缺點總結 總結分析自身優缺點 優點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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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合同的待遇應該是全部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於 基本工資 崗位工資 績效工資等等 每個公司叫法不一樣,但不管叫什麼,都應該是組成你工資的全部事項 比如你現在工資3000多,續簽合同時應註明3000多的組成分別有哪些,不能只寫一部分!2 法律有規定,續簽合同時不得低於原合同待遇,就是避免有公司鑽空...
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 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預設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以下簡稱 勞動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