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 30

2025-03-16 17:00:10 字數 4229 閱讀 3887

關於保險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

1樓:傲雪哥

1.首先提出,並不是什麼保險公估****,而是某公估公司,公估公司不是司法鑑定機構,而是中介機構,以第三方的差旦身份合理評估由於保險事故產生的損失。

2.如果公估公司只與保險公司單方出現的話,屬於單方委託,被保險人可以不予認可,保留權利。

3.如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一般保險雙方需要共同確認損失專案及損失金額。被保險人要明確自己所收集的損失證據是什麼,如是修理廠出的修理清單則不是針對本次事故作出的修虧慶友理評估,可能加有其他負責專案或者保險條款內不負責的專案。

4.公估公司如把部分專案(被保險人一般拿到的損失清單都是由修理銷槐廠提供的)剔除,必須明確理由,不能盲目剔除。

另外,提醒被保險人,如產生訴訟,不要以修理廠的損失清單作為損失依據,應想物價局等部門進行損失評估。

2樓:網友

這就需要您提出證據來證明您這個車損是在滾衫本次事畢備數故造成的?**、**證明都可以,就好比您說的保險公司把一些專案給抹殺掉了,這些專案是不是該換?您能拿出證據麼?

最好有物價局估價的證明。如果說您能夠把這些證據找起的話,可以在官司上搏一搏,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都怕當被告。手首。呵呵。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3樓:關秀娟

法律分析: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銀逗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 大同 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鋒凳賣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瞭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粗羨》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書

4樓:山林華

法律分析:(一)原告。

原告為賠償權利人,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根據受傷者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訊位址等情況。單位財產受損的則財產肆態凳所有者為原告。

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為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分別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訊位址等情況。

二)被告。被告為賠償義務人。

第一種情況,首先裂旅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為同一人時,則肇事駕駛員為被告,同樣根據其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訊位址等情況。

其次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種情況,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不是同一人時,除列肇事駕駛員為被告,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訊位址等情況外,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也為被告,如車主為個人,同樣根據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訊位址等情況外;如車主為單位,則還應列單位為被告,寫明單位住所地。

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具體專案可查閱本站訴訟指導欄目中的交通事故計算表。

四)事實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經過寫明或根據自己瞭解到的事實經過寫明。同時寫明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認定情況、受傷方的**情況、財產受損情況、事發後肇事方的付款情況、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情況等需要說明的事實。

五)訴狀落款處應由賠償權利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受傷事故,則由受傷人簽名;如為死亡事故,則由作為死者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簽名;如單位為原告則由單位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閉首意見的司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

5樓:王成勉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糾紛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戚液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蔽唯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起訴

6樓:李俐

1、選擇管轄法院。

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局褲。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穗塌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戶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3)保險標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運輸、海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這裡包括海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海事法院管轄。

2、準備證據等起訴材料。

1)民事起訴狀(其中要寫明原被告的基本資訊、訴訟前請猜臘圓求)。

2)能夠證明原被告身份的證明材料。

3)保險合同原件、電報、信函(包括信封)、圖表;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簽訂地及其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複製件須經過核對。

4)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據及有關證明。

5)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證據。

3、訴訟時效。

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一、2022保險合同訴訟時效規定。

1.非壽險之訴訟時效。人壽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包括除海上保險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適用保險法規定的2年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人壽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險。其時效為: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

3.海上保險的訴訟時效。海上保險是以海上危險或事故為保險責任範圍而成立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其時效為2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7樓:唐玉蓉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一種方式。這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國,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範疇。與仲裁發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虧虧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銷世神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能選擇有權受理的法院起訴。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式。

一、財產保險糾紛。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返沒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財產保險糾紛是指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在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因權利義務關係而發生的爭議。

保險財產的標的可分為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引起的賠償糾紛,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賠償糾紛;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引起的賠償糾紛,是指各種責任保險糾紛、信用保險糾紛、保證保險糾紛等,這部分糾紛不是本章論述的內容。

財產保險糾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財產保險糾紛包括財產損失保險糾紛、責任保險糾紛、信用保險糾紛、保證保險糾紛等。狹義的財產保險糾紛僅指財產損失保險糾紛,如普通財產損失保險以及航空貨物保險糾紛、海上保險糾紛、農業保險糾紛等。

保險合同糾紛民事訴訟證據清單證據範本

證據目錄 第一組證據 原告的身份證原件 證明目的 楊宋氏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第二組證據 駕駛證 行駛證資訊 證明目的 駕駛員合法駕駛車輛,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高興峰。第三組證據 保險單影印件 證明目的 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第四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目的 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等情況 原...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地,保險合同糾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合同有了糾紛怎麼辦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 1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 運...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的糾紛。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