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民事訴訟證據清單證據範本

2021-06-03 13:57:30 字數 5672 閱讀 4582

1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目錄

第一組證據:原告的身份證原件

證明目的:楊宋氏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駕駛證、行駛證資訊

證明目的:駕駛員合法駕駛車輛,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高興峰。

第三組證據:保險單影印件

證明目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第四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目的: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原因等情況;原告與被告吳建國的責任劃分,事故中被告吳建國倒車時疏於觀察,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無責。

第五組證據: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病歷、出院證。

證明目的:事故發生後原告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的詳細情況,住院**共計35天,陪護2人(有身份證影印件)。

第六組證據:傷殘鑑定報告

證明目的:原告構成ⅷ(8)級傷殘、出院後的護理期限(2個月)、營養期限(2個月)。

第七組證據:新蔡縣練村鎮土樓村民委員會、鄭州市二七區建中街街道辦事處人和社群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張新風證人證言。

證明目的:原告楊宋氏雖為農業戶口,但已在鄭州市二七區政通路68號院4號樓1單元2601號居住多年,原告的經常居住地、消費地均為城鎮;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等賠償專案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第八組證據: 原告楊宋氏醫療費票據、醫療費用清單、交通費等費用票據、鑑定費(含檢查費)票據。

證明目的:證明原告楊宋氏花費醫療費為37531.14元;原告及陪護人員因就醫**、辦理相關事宜而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000元;鑑定費(含檢查費)1960元。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因意外保險糾紛應該是有原告舉證還是被告舉證?比如,我

2樓:塵封殤逝

1、現行有效,但後來修改過;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於2023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並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時效性】 已被修改【修改依據】

本篇法規中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檔案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釋出日期:2023年12月16日 實施日期:2023年12月31日)調整

民事糾紛案件對方報過保險之後還能作為**的證據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侵權賠償本應由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和是否保險報銷沒關係,如果保險公司發現不應理賠,可以再向投保人要求返還。

4樓:戚憐

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對方報過了保險之後,當然還能夠作為**的證據,這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所決定

在原件證據材料丟失的情況下,可以的。但是在向法庭提供影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提供與提供人無利害關係知情人、見證人等有關證據。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影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

符合了這二條中的其中一條,影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這是由訴訟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所決定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保險合同糾紛訴訟地!~~

5樓:華律網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戶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3)保險標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運輸、海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這裡包括海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海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樓:濟南周亮律師

車輛登記地的法院管轄。

7樓:伏羲士彥

哪個車管所管的,這個車管所所在的地方法院就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的是

8樓:畢生火焰燃盡你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的是或者說是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由於工傷問題進行民事訴訟都需要準備什麼?急!!!!! 50

9樓:

一樓的,你的回答你自己能看懂嗎?

樓主,我的答覆如下:

一、明確工傷範圍和認定程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作了專章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二、申請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仲裁是訴訟的先置程式,你應該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有必要提請你注意,申請仲裁有法定期間,你不要耽誤了時效。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三、不服仲裁的司法求助:

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有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同樣提請你注意,不要忽略了起訴的時效。

四、起訴前的準備工作:

書寫民事訴狀,提交你掌握的有關證據(包括仲裁裁決),你個人的身份證明。

特別提醒你:工傷認定過程中要跟社會保障機構打交道,他們不是司法機關,沒有取證的強制力,到基層取證時往往得不到用人單位的配合。因此,你自己必須要全力準備證據。

再有,他們比起法院的法律適用水平也較低,勞動法規和地方法規繁瑣,往往不能很好地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生活中他們普遍採取能推就推的辦法,一般不願意受理這類案件,你要有心理準備。最後就是,你千萬不能耽誤了時效,否則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時效為由不受理或者駁回你的申請,你到法院也無法立案了,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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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的糾紛。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