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

2021-03-08 09:46:11 字數 4139 閱讀 5483

1樓:杜文升

意思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不願意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得起訴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法定期限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2樓:利國顧

而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因此,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

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隻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的方式請求支付 5

3樓:國際刑警總部

因為《保險法》規定了在人身保險不支付保險費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交費不足二年)或保險單現金價值(交費二年以上)的制度。所以保險人不應通過訴訟方式強行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而只能採用上面方式來解除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的方式請求支付?你好: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身和健康,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故人壽保險合同不同與一般的財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對於人身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位朋友從你的諮詢來看一定是你的保險合同出現了什麼問題,這個可以走法律程式,因為所有的合同都是合同法規定的,你先找經辦的保險公司再找保監協會諮詢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也就是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所以,主要是因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定要問個所以然,只能是個人理解:第一,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什麼是附合合同呢,就是在訂立合同時,條款是由一方事先定好,另一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

所以,在合同成立後,關於繳保費的法律就是這麼定了。第二,這也是對客戶的一種保護,正確的說是對弱勢群體在法律上的一種保護。不知我的回答是否滿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的提問更多的應該是法律問題,您可以進行法律諮詢.希望可以有天為您提供商業保險的服務,謝謝!

為什麼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8樓:淮安浙江人

法理解析: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實踐中,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

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隻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9樓:貫麗範小霜

人身保險合同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

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隻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呀?財產保險的保險費就可以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嗎?

10樓:中國索賠服務網

你好:財產險涉及到國家強制的保險,人身保險合同是自願的,不是強制性的,兩者性質不同,自願的當然不能用訴訟方式請求了。

11樓:瀋陽英才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也就是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身和健康,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故人壽保險合同不同與一般的財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對於人身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為什麼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1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保險人只有權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無權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13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

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隻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14樓:淮安浙江人

法理解析: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實踐中,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

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隻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15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保險投保自願,退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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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本身就是法律的法條進行的規定。因為保險也是一種射幸合同行為,合同約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只要交納了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義務。但是作為投保人一方而言,他也是享有交易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說他可以決定自己是否需要參保或者繼續參保。投保人是可以隨時退保的,所以就這麼要求的,為的是保障投保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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