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

2021-03-23 23:13:04 字數 4853 閱讀 7864

1樓:緣悟禪師

這個本身就是法律的法條進行的規定。

因為保險也是一種射幸合同行為,合同約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只要交納了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義務。但是作為投保人一方而言,他也是享有交易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說他可以決定自己是否需要參保或者繼續參保。

投保人是可以隨時退保的,所以就這麼要求的,為的是保障投保人的意思自治權益。

為什麼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保險人只有權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無權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3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

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隻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4樓:淮安浙江人

法理解析: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實踐中,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

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隻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保險投保自願,退保自由。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

6樓:杜文升

意思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不願意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得起訴申請強制執行;超過法定期限保險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7樓:利國顧

而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因此,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並且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

所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隻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因此,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的方式請求支付 5

8樓:國際刑警總部

因為《保險法》規定了在人身保險不支付保險費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交費不足二年)或保險單現金價值(交費二年以上)的制度。所以保險人不應通過訴訟方式強行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而只能採用上面方式來解除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的方式請求支付?你好: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身和健康,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故人壽保險合同不同與一般的財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對於人身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位朋友從你的諮詢來看一定是你的保險合同出現了什麼問題,這個可以走法律程式,因為所有的合同都是合同法規定的,你先找經辦的保險公司再找保監協會諮詢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也就是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所以,主要是因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定要問個所以然,只能是個人理解:第一,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什麼是附合合同呢,就是在訂立合同時,條款是由一方事先定好,另一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

所以,在合同成立後,關於繳保費的法律就是這麼定了。第二,這也是對客戶的一種保護,正確的說是對弱勢群體在法律上的一種保護。不知我的回答是否滿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的提問更多的應該是法律問題,您可以進行法律諮詢.希望可以有天為您提供商業保險的服務,謝謝!

為什麼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

13樓:匿名使用者

忘記有這個條目,應該事投保人有可能沒錢交保費吧。兩年不交保費停效,還想要這個保險的話需要辦理復效,兩年後就失效要重新投報了。

14樓:金玉滿堂

誰說的?從**看到的?

為什麼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呀?財產保險的保險費就可以用訴訟方式請求支付嗎?

15樓:中國索賠服務網

你好:財產險涉及到國家強制的保險,人身保險合同是自願的,不是強制性的,兩者性質不同,自願的當然不能用訴訟方式請求了。

16樓:瀋陽英才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保險人(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也就是投保人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

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身和健康,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故人壽保險合同不同與一般的財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對於人身是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保險法對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是怎樣規定的

17樓:我愛保險網

財產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而無論投保人是否交納保險費,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費成為保險人的既得債權。在投保人沒有按約定支付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人當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被保險人支付。

為什麼禁止用訴訟的方式要求人壽險保險費?而其他險就可以?

18樓:匿名使用者

。。。人壽保險合同要和財產保險區別開來嘛

給你打個比方,某人壽保險公司跟你簽了個合同,你每年繳納5000元,繳納20年,20年後連本帶利加分紅,給你15萬。你繳納了10年,覺得不合算,不想繳了。

那保險公司怎麼辦?請求法院讓你繼續支付10年的保險費?顯然不合理。

那麼怎麼處理呢?既然繳納了十年,就按十年算咯。該扣的扣,該給的給。

總之是不能通過訴訟要求保險人繼續支付保險費的,不知道你懂了沒。。

19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問的不清楚,要求他人的保險費進行自己債務的償還還是要求退保?人壽保險的標的物是人的生命,這是長期的契約,所以雖享有退保自由,但是退的越早損失越大。我國保險法關於退保這塊說的很清楚,不存在訴訟的模糊之處。

20樓:墨玉笙笙

說詳細點,是保險費還是保險金?保險費是你所交的錢。保險金是出了事故賠的錢、

為什麼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能用訴訟的方式

21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你的所云,你能把話說得更清楚一點嗎?

保險人應該是保險公司。保費是保險公司自己釐定的。你是說:為什麼保險公司對自己釐定的保費不能用訴訟的方式?還是其它什麼意思???????

22樓:友邦精靈

因為保險是自願原則,投保人有權繳納或者不繳納(即:自願終止合同)。

23樓:當心痛不再

保險人用訴訟的方式來追要保費?你瞭解保險真正的含義了嗎?首先商業保險是以公平自願為基本原則。

也就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權利決定是否投保和繳納保費。保險人是無權強迫任何人的。

24樓:

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 不可能通過法律知道

25樓:濯起運銳皎

人壽保險是自願保險,當然不能用訴訟的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保費。不願意交,最多就是保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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