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中是如何定義重複保險的

2021-08-18 12:07:57 字數 898 閱讀 3422

1樓:匿名使用者

重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

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或)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各國的保險法對重複保險的定義不同,實際上這句只是定義了重複保險是否為超額保險,據此可以將重複保險分為“超額復保險”與“未超額復保險”)。 重複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止保險利益的承受者,即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利益,因此,重複保險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險人相同。 重複保險的界定、構成要件和重複保險人責任分配方式的選擇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和實現保險人之間責任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例如發生交通意外,可能會出現3種情況。

1,受傷,門急診,住院可以通過意外醫療保險理賠額度不超過所購買的意外醫療保額,憑看病的病例發票,理賠,有社保的報銷就只能報社保不保的剩餘部分。自費藥不可以報銷。有意外住院補貼的可以憑住院證明按住院天數賠付。

2,發生傷殘達到傷殘的等級憑傷殘鑑定書賠付根據傷殘等級按意外傷害保額的百分比賠付。

3,萬一身故憑身份證明賠付

各個保險的壽險保額,意外保額相加。

2樓:匿名使用者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重複保險一般僅限於財產保險

按上面的例子,也就是說最多隻能賠償10萬,兩個保險公司分別賠償5萬.如果是人壽保險,那可得20萬.

3樓:值否測評

算重複保險。

像上面的例子,重複保險只能賠償你10萬元,不然那你出險時,你不是賺大了嗎?這是保險法不允許的。

4樓:

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在不同的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按照保額的比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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