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年薪的,中途離職是否可以清算?

2025-03-14 20:15:15 字數 1195 閱讀 4148

1樓:網友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則早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睜盯冊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悉巨集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2樓:青島信用網

既然是年薪制,是以年為計薪週期的,你做了半年就單方違約解除合同,不知你籤的合同對此有什麼約定嗎?估計沒有,因為你當初說什麼也不會提出神粗這個問題。那麼,我認為你提出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

還是繼續率約吧。中國人要有契約判瞎穗精神掘卜,這個國家和公民個人才有穩定的環境,穩定才能發展。

年薪制員工中途離職怎麼結算?

3樓:匿名使用者

1、年薪制員工中途離職,能否可以要回應發的年薪部分,要看是否有與公司簽定協議,如是口頭協議,員工基本沒戲,因為無法舉證。

2、即便有協議,還要看如何規定,如明確規定年內辭職或辭退者不予發放,那員工也是沒戲的。

3、即便無規定年內辭職或辭退者不予發放,但說了要考核,那麼員工也是基本沒戲,因為公司可以這樣理解:中途離職就是考核不及格的表現嘛。

年薪制要排除一種情況:

員工按月薪確定工資,即工資總額,然後每月發大部分,剩下的在年底發,這不是年薪制,這是變相的剋扣工資。

年薪制是一種保證一年至少有多少工資的制度和承諾。並不是必須幹完一年才有工資。因此,可要求按平均標準支付。

勞動者辭職的是可以要求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自己的實際工資的,對於工資糾紛,在與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

4樓:櫻市子來了

像這種情況下,需要和公司協商一下,看看怎麼結算工資,可以根據你工作了幾個月,然後按你年薪的比例發給你,也可以看公司是否對你有照顧,多給你一些,總之公司有它自己的演算法,其實這些沒有什麼好操心的。

5樓:晨

主動離職按正常月薪算,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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