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2025-02-17 21:00:10 字數 4112 閱讀 7345

1樓:北京龍鳳媽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可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繼續勞動關係。勞動者若繼續被留用,那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不要續簽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再用人,該如何和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

一、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如存在合同期滿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避免就此與勞動者產生糾紛。而對勞動者來說,為了切實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勞資關係中較弱一方,無論勞動關係任何階段,都要與用人單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避免糾紛發生後,主張相關合法權益缺乏依據,喪失保護自己權利的有效依據。

勞動合同期滿,存在乙個雙方是否還要續簽的問題。如果到期後才突然通知對方不再續簽,可能會造成勞動者短期內生活困難與找工急迫。從法理上說,用人單位在提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應以給員工乙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這也稱為「代通知金」。同時,法律規定,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無意與勞動者續簽的,須提前告知勞動者,屆滿之日提出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須對勞動者進行補償,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也要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支付勞動補償金甚至是雙倍工資。

2樓:職場達人李李

如果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畢竟合同規定的期限也已經到了,接下來的就應該兩方共同來討論了。

3樓:小新妹妹

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了,需要續簽新的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它是有選擇權,是否和你續簽還是要終止勞動合同的?

4樓:懶得可愛的小李

是可以的,只要理由正當,那麼就是非常合理合法的。而且也不會涉及一些賠償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到期後可以終止嗎

5樓:小lin懂法

在勞動中,有許多勞動者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續簽或是不續簽,都並不是很瞭解,也不知道如何去維權。那麼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當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結束。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1日的24時為準。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乙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

因此,勞動者要增強勞動合同意識,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考慮到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後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1天起1個月內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老畢。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多久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乙個月之內應該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乙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廣東高院座談會紀要》第14條第二款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乙個月雙方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援。

三、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需支付補償嗎

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勞侍悔芹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的相前蘆關知識,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當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可否提出終止

6樓:王煥坤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自勞動合同期掘知殲限屆滿時終止。

一、事實法律關係的確定。

對於事實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猛乎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此兩個法條中,對於事實勞動關係,乙個用的是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乙個用的是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語雖略有差異,但是用意相同,目的都是有兩個:

1、這種勞動關係受到法律保護;

2、這種勞動關係中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同原勞動合同規定。

二、相關法律判衝依據。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的通知義務,僅有一些省市自制的法規對此有所規定,例如北京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後屬於勞動合同終止嗎

7樓:王長玉

勞動合同到期屬於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清算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由於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進行公司清算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激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雀鉛孝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單位能否給與經濟賠償金,此種情況如何辦理失業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 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在什麼條件下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 現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

關於接觸勞動合同的問題,用人單位接觸勞動合同的情形

提前天遞交辭職信,後就可以離開了,就這麼簡單!至於程式和手續都是單位勞資人員辦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朋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