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會怎麼樣?
1樓:大嘴腐竹
1、不簽字,協議自然不生效。和簽字人數沒有關係。
2、單位登出,勞動關係自然解除,但是單位登出之後財產應優先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法定補償金。
3、不懂。(我的意思是關於固定工方面的政策我不瞭解)
2樓:網友
1、您和大多數職工不認同,不代表他們做的不合法,經濟補償金用您的服務年限乘以上12個月的月均工資,至於您說的其他原因,因為不明確,所以也無法幫您,建議您諮詢一下勞動部門,各地勞動部門也設有監察機構,他們接待這事。我個人認為,他們的這種大規模裁員應該是事先已經經過勞動部門的認可的,如果協議合法,是因為您的個人原因沒有簽署的話,應該生效。和簽字人數無關;
2、單位被登出,其子公司或其投資新成立公司都要繼承這部分勞動關係,這點您也可以諮詢勞動部門;
3、如果您已連續工作滿十五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即便是經濟性裁員,也不能與您解除勞動合同,這在新版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
建議您提早下手,不要等,天上沒有掉下來的餡餅。仔細瞭解一下他的解除程式是否合法,這個很重要。建議您讀一下勞動合同法。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簽字有效嗎
3樓:張新明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簽字不能有效,只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一方需要進行撤銷,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那麼是無法進行撤銷的,因此需要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段汪擾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握旦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陵如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書不簽字有效嗎
4樓:韓峰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簽字不能有效。只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一方需要進行撤銷,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那麼是無法進行撤銷的,因此需要簽字核虧虛。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改燃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併、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空胡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解除勞動合同書不簽字有效嗎
5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一事經過充皮野賀分協商,達成一致所確定的書面文字,表示公司和員工都有想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就解除的條件達成了合意。這種解除方式是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脊旁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方式也符合契約精神,就所有燃派的合法解除選擇中,協商解除是最安全的一種。
你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本質是乙份合同。「協議」和「合同」從法律上說並沒有什麼區別。合同什麼時候成立,什麼時候生效,《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中沒有涉及。
但是我們國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全可以使用該法的條款來執行。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裡的「簽字或者蓋章」通常是針對不同的物件而言的。
我們國家的體制決定,自然人(即個人)看簽字,法人(即單位)看蓋章。如果自然人要蓋章,其實不保險。在我國,私章到處可刻,合同上個人蓋章不簽字,存在很大的風險。
但是公司公章則截然不同。公章是代表公司的印記。當公司成立時,工部門就留存了公司公章的印鑑,一旦發生爭議,可以比對章的真實性。
相反,公司採取委託人簽字的方式,倒存在一定的風險。通常與公司簽署合同,不蓋章,是不行的。
當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的公司都沒有公章,而是以法定代表人或被委託人的簽字為法人的代表來簽訂合同。只要這個代表公司的人簽了字,就表示公司簽署了合同。這是不同文化的體現。
可以說,合同上有公章,沒有老總簽字,合同當然成立;合同上沒公章,光有老總簽字,還需要看老總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所以,你的公司認為,合同上有公章,沒有老總簽字,合同不成立的觀點值得商榷。
不過,合同的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你需要注意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合同雙方對合同的效力約定了期限,必須自某一日期起才生效。又比如,合同雙方對合同的生效約定了條件,需要公司老總簽字才能生效。
如果是這種情況,老總不簽字,解除合同不生效,你就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所以凡事都有個萬一,你還需要仔細看看解除合同的條款來判斷。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籤不簽字有影響麼?
6樓:付琦
法律分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籤不簽字是沒有影響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核彎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這個不用改世勞動者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鬧攜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籤不簽字有影響麼
7樓:姜超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籤不簽字是沒有影響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這個不用勞動者簽字。
一、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有幾種情況。
用人單位口頭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勞動者無效,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缺神乎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告要多久。
30天。解除勞動合同公告一般是在用人單位聯絡不到勞動者或勞動者拒接簽收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瞎拆後才會採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本人,並由其本人在接收單上簽字,不能直接送達的,郵寄或者**送達,保留郵寄或者**的證明材料,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勞動合同能夠儲存多少年。
勞動合同儲存兩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伏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賠償問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 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 作了具體規定 1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
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了還要上班月,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了還要上班一個月
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沒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的情形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讓勞動者離職。勞動合同法 ...
簽過勞動合同書 上班路上摔傷了腳請假在家後月上班給辭退了咋補裳
上班路上受傷 應該算是工傷的 這個你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起訴他們的 受傷在家養傷期間應該要給你進行最低生活補償的 如果沒有 你也是可以進行申請仲裁的 如果是你喪失勞動力被辭退 你可以申請工傷鑑定 進行工傷賠償申訴的 如果因為你長時間沒上班 辭退你 你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告發的 但是目前黑心老闆比較多 這種...